资源描述:
《保险合同的种类(四)》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自从人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来,贸易即已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主要部分,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国际分工的深化、大量国际统一标准规则的建立保险合同的种类(四) (四)特定危险保险合同与一切危险保险合同 这是根据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状况的不同对保险合同进行的分类。 1.特定危险保险合同 特定危险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承保一种或几种危险的保险合同。 特定危险保险合同一般在保险条款中明确列举承保的危险,仅承保一种危险的保险合同,称为单一危险保险合同;承保数种危险的保险合同,称为多种危险保险合同。不论承保多少种危险,只要列明承保危险的名称的,都属于特定危险保险合同。
2、2.一切危险保险合同 一切危险保险合同又称为综合保险合同,是指除列举的不保危险即“除外责任”外,保险人承担其它一切危险责任的合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在保险条款中不明确列举所承保的危险,而是以“除外责任”条款确定不承保的危险,以此界定其承保危险的范围,任何未列入“除外责任”条款中的危险都属于承保危险。例如,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一切危险”,它的责任范围是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国家及地区之间的贸易也已成为拉动一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甚至是三驾马车之首,
3、奥巴马政府成立之日起自从人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来,贸易即已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主要部分,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国际分工的深化、大量国际统一标准规则的建立 (五)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对比关系,保险合同可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1.足额保险合同 足额保险合同,又称全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在足额保险合同的场合,保险事故发生时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应依保险价值全部赔偿。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应按实际损失确定应给付的保险金数额。 2.不
4、足额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的出现有三种原因:(1)投保人基于自己的意思或基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将保险标的的部分价值投保。(2)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自愿或投保人因没有正确估计保险标的价值而产生的不足额保险。(3)由于财产价值的上涨,而使财产的实际价值高于保险金额。在不足额保险合同的情况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不足额保险的赔偿方式,依本法第40条的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3.
5、超额保险合同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国家及地区之间的贸易也已成为拉动一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甚至是三驾马车之首,奥巴马政府成立之日起自从人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来,贸易即已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主要部分,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国际分工的深化、大量国际统一标准规则的建立 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既可能基于投保人的善意而产生,也可能基于投保人的恶意而产生。本法第40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从各国保险法规定来看,对于投保人善意的超额保险,保险金额及保险费,均可按保险标的价值比例相应
6、减少;而对于恶意的超额保险,一经发现,保险人则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如有损失,则有权请求赔偿。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国家及地区之间的贸易也已成为拉动一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甚至是三驾马车之首,奥巴马政府成立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