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案例》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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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合同规定按信用证付款方式成交,而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他对受益人承担独立的责任。由于银行开出的是不可撤消信用证,而且按一般惯例规定,银行只管单证,不管货物,当银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时,只要单证一致,作为开证申请人的买方就必须付款赎单。本案合同项下的买方,以上一批交货质量有争议为由而拒绝向银行付款赎单,是毫无道理的。因此,法院判决正确。我某进出口公司与欧洲某客户达成一笔圣诞节应季礼品的出口交易。合同中规定,以CIF为交货条件,交货期为2000年12月1日以前,但合同中未对买方的开证时间予以规定。卖方于2000

2、年11月上旬开始向买方催开信用证,经多次催证,买方于11月25日将信用证开抵我方,由于收到L/C的时间较晚,使我方于12月5日才将货物装运完毕,当我方向银行提交单据时,遭到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问:(1)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2)此案例中,我方有哪些失误?(1)银行的拒付是有理的。因为我方未能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完成装运,银行当然可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2)我方的失误主要是:①在合同中未对买方的开证时间给予规定,以致买方未能及时开立信用证;②催证的时间较迟,以致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装运。3.我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对方应该在某日之前开

3、来信用证,如果在某日之前未开来信用证,则我方有权取消合同,或者要求对方改信用证的发货日期;并且在我方已经明知装船发货时间延误的情况下,应该慎重装船发货,起码应该等到对方改证之后,或接受此不符点!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迟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7月底开始,持续多次点催外商开证。8月5日,收到开证行简电通知,我方因怕迟误装运期,即按简电打点装运。8月28日,外方开来信用证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做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4、你认为,我方从此次事件中应吸取哪些教训?解答:1.出口业务中,一般应明确规定买方开到信用证的期限,而在本合同中却未作出此项规定,欠妥。2.装运期为8月份,而出口公司直到7月底才开始催证,为时过晚。3.8月5日收到简电通知后忙于装船,过于草率。简电开征是无效的,开证行不受其约束。4.以信用证付款的交易,即使合同未规定开征期限,按惯例买方有义务不迟于装运期开始前一天将信用证送达买方,而本案的信用证迟至装运期开始后的第28天才送达,显然违反惯例。我出口公司应向外商提出异议,并保留以后索赔的权利,而我方对此只字未提。5.收到信用证理应认真,逐句的审核,而我方工作疏忽大意。6.发生

5、争议时理应做好货物的保全工作,而本案的货物竟然被港口海关拍卖处理,我方对争议的处理工作不到位。我某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1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然接到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请问: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解答:一是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二是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不可撤销信

6、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保兑行的做法是错的,UCP600中明确规定保兑行与开证行具有同等的付款责任,只要保兑行收到单据,并且单证相符,那么不论开证行是否付款,保兑行都必须无条件付款。你方可以试着再次与保兑行接洽,要求其须付款,并且告知对方如不付款将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如果保兑行坚持拒付,你方可以向法院上诉,对方在我们国内,判决后比较容易执行,所以你方最终方法可通过起诉解决,单证齐全肯定胜诉,胜诉后起诉费也要对方付。某外资企业出口货物一批,买卖合同与

7、信用证均规定为CIF 条件,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在向轮船公司支付全额运费后,取得了由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但制单人员在提单上漏打了 “FreightPrepaid”字样,当时正遇市场价格下跌,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意见,以所交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试分析此案。v      (1)银行的拒付有道理。v      (2)根据 《ucp600》的规定,银行的付款完全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为条件的,所以要求交付的单据应严格做到正确、完整,特别强调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才能保证及时收汇,若有不相符处,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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