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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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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变更验资报告的思考关键词: 一份由某一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让我这个注册会计师大开眼界,也颇觉诧异,这是称之为时代精英的注册会计师所为吗? 验资报告所述事项是对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注进行变更验资,(出资人)以农村集体土地作价出资。报告中这样表述:“(出资人)承诺出资的村集体土地在三个月内过户至某公司名下,如不能过户,本验资报告无效。”这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吗?这不本来就是一份无效的报告吗? 《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股东或发起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产权转移手续后评估验资。第十九条第五款规定:
2、验资报告应当说明以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财产的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评估、评估情况。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对于出资者以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出资者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予以审验。同样在《准则指南》中对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审验也提出了相同的要求。同时,在《指南》中明确:被审验单位及其出资者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出资蝗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进行资产评估或价值鉴定,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出具验资报告并解除业务约定。 纵观本文前述提及的某所的变更验资业务,他们
3、是以尚未明确变更产权的农村集体土地作价出资,办理了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增资。尽管该所在验资报告中注明:如不能过户,本验资报告无效。难道就可以推卸责任我们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吗? 这样的一份报告,怎么能够出具呢?我们的执业操守哪儿去了,我们客观公正的原则哪儿去了,此项业务上忽视的问题也太显眼了吧: 第一,在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政策体制下,土地有两种权属性质,一是国有土地,二是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按照一定的程序出让、转让,流转的渠道是畅通的。而农村集体土地,因其历史原因,其土地的权属关系较为复杂,土地的流转也还处于一个探索期。一般农村集体土
4、地只有在被国家征用后变为国有土地,再依法在土地储备市场挂牌出让后,才能实现流转。故,我们现在在验资实践中,也仅仅是对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资产进行验资,而农村集体用地不具有操作性。 第二,因该宗农村集体土地未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实际上也无法实现将土地资产转入公司名下,公司是无法收到这项增加的资本金的,在这样的情况下,该所出具了增加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实质是对未出资资产出具了资本金已增加到位的验资报告。 第三,尽管该所在验资报告中对土地的产权提出了“如不能过户,本验资报告无效“这段话。但是,按照《准则》的要求,如果不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应当
5、拒绝出具验资报告。而该所一方面在验资报告中确认注册资本已增加到位,另一方面又说如产权不能过户验资报告无效。这是一个饽论,是自相矛盾的说法。由此带来的后果,注册会计师是难咎其责的。 现今,我们有的注册会计师是无所不能,无所不敢。什么样的业务都能接,什么样的业务都敢做,什么样的报告都敢出。只要能收钱。他们报着自欺欺人的侥幸心理,以为在报告上加上这么一句“如果过户不到位,本报告无效”的字样,这样就可以推卸责任,万事大吉。殊不知,不管你怎样表白,如果你违背了准则的规范,违反了法律的基本规定,就是你说一万句推卸责任的话,也只能是欲盖弥彰,难逃法律制裁。
6、正如《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所述,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形为。试想,我们注册会计师如果出具了这样的一份自相矛盾、又违背报告准则的验资报告,社会公众会怎么来评价我们。所以,我要对同仁们说,我们注册会计师不是赚钱的工具,我们是对公众负责的专业人士,要遵守我们执业操守,做公众信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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