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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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须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使您能顺利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请务必注意以下重点提示。    一、纳税申报时限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须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清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申请退还多预缴企

2、业所得税税款工作。      二、报送申报资料      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须在汇算清缴期内将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资料主要包括: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所得税减免税备案    备案管理的具体

3、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列入事先备案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    列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减免税具体规定及办理程序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4、)》(京地税企[2010]39号)。    四、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      依照政策规定发生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的纳税人,须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其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将不能在税前扣除。    五、特殊性重组业务备案    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附送资料见《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

5、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企业重组业务主要包括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品完工年度报送资料    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工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除按现行税法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资料外,还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完工情况表》、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报告。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

6、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

7、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详见《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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