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银色力量何以可能?——以浙江老年协会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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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银色力量何以可能?——以浙江老年协会为例提要:本文旨在研究老年协会在农村获得较高自主性和行动力的原因。作者认为,地方政府对社团组织的选择性管理为老年协会自主性的获得提供了发展空间,而老年协会连带性吸纳功能增强了它在农村的权威及其在集体行动中的动员能力。地方政府虽然容易转变管理老年协会的动机,从“维稳”的目标出发加强对老年协会的管理,但老年协会连带性吸纳的功能却难以在福利供给模式不变的情况下被削弱,因而相应的规管难以在短期内奏效。关键词:老年协会;选择性管理;连带性吸纳近年来,中国各种有组织的志愿活动大量涌现,社团组

2、织在社会各领域的作用日益突出,中国社团的发展构成了萨勒门(Salamon,1994)所谓的“全球社团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ent)为老年协会自主性的获得提供了发展空间,而老年协会连带性吸纳(blocincorporation)的功能增强了它在农村的权威及其在集体行动中的动员能力;地方政府虽然容易改变管理老年协会的动机,但老年协会的连带性吸纳功能却难以在福利供给模式不变的情况下被削弱,因而要在短期内“规训”老年协会在客观上并非易事。一、社团组织的自主性与行动力在中国,官方将社团组织划分为群众团体与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类,学者

3、又根据组织的自主性进行了细分,如惠廷(ental)、“半政府的”(semi-governmental)和“真正非政府的”(trulynon-governmental)三种亚型(1991);国内学者王颖等(1993)也类似地把社团组织分为“官办”、“半官办”与“民办”三类。学术分类系统显示了中国社团组织的“不彻底性”,体现国家与社会边界的模糊性。但是,我们认为,正是因为这种转型性和国家—社会力量的互渗性,吸引了海内外学者持续的研究热情。他们通过比较研究中西NGOs,不断丰富国家—社会关系的概念系统与理论框架。研究中国社团

4、组织的学者大体可分两派:市民社会(civilsociety)派与法团主义(corporatism)派。从市民社会视角出发研究社团在西方有良好的传统,如帕特南(Putnam,1993)对意大利南北发展差异的经典研究;中国研究的此派代表人物有怀特(i-civilsociety)(He,2003)或“国家主导之市民社会”(state-ledcivilsociety)(Frolic,1997))。但是,市民社会派的学者们大多相信这种“初级的市民社会”(nascentcivilsociety)(He,2003)组织是通往民主的必

5、要条件。市民社会组织通过各种权宜的策略,不断发展自身力量,最终能够获得更大的自主性。正如有学者认为,这种被管束的公共领域(managerialpublicsphere)在一定条件下会成为政治公共领域(politicalpublicsphere),从而推进一个社会的民主进程(Tong,1994)。法团主义视角在解释中国社团组织的发展上也颇受学者青睐。施米特(Schmitter)曾将法团主义定义为“一种利益代表系统”,在这一系统里,“成员单位被整合进一个数量有限、单一化、强制性、非竞争的、等级化与功能分殊的组织序列,这些组

6、织获得国家承认或授权(更不谈由国家创立),它们通过让渡领导人的选择以及需求表达的自由来换取在特定组织中协商性的、代表性的垄断地位”(Schmitter,1974:96)。换言之,在国家这一层面,政府只承认一个代表部门利益的组织,并且有权决定哪个组织是合法代表;同时,这些被“钦定”的组织往往代表国家利益进入决策制定过程,协助国家完善政策。在对东亚模式研究的基础上,安格尔(Unger)和陈佩华(Chan)进一步认为,法团主义通常包含国家与利益群体组织之间的多重工作关系。一个积极介入的国家协调着不同部门的组织关系,这种介入建

7、基于承认政府是公共产品的守护者,且国家利益超越地方利益的假定上。不过,在这一框架内,国家并不直接进行控制,它赋予组织在某些领域内一定程度的自由;但为了确保上层达成的合约与协议能被有效执行,政府要求这些组织对它们的成员进行规训与控制(UngerChan,1995)。由于法团主义强调国家控制和自上而下的垂直结构,一些学者因此认为,法团主义与强调社会自主性和横向联系的市民社会相比较更适用于对中国的研究。皮尔森(Pearson)发现,后毛时代的社团组织具有二重性(dualism),既不是完全自主的(ous),也不是完全由国家所

8、统驭(state-dominated),而是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同时为国家和社会服务的(Pearson,1994)。她认为“社会主义法团主义”(socialistcorporatism)能更好地解释中国社团组织所具有的二重性特征。安格尔和陈佩华也倾向于用法团主义来解释中国社团组织的发展,一方面,完备的官僚机构、顽强的国家自主性、集体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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