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纳税人可以对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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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可以对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税收征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1999年以文件形式发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作了修订,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则》,纳税人可以对税务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

2、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三)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3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税务机关不予依

3、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七)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八)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九)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十)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3  (十一)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4、(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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