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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3
《关于对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纠纷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对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纠纷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事故处理工作,完善医疗事故发生后的处理程序,最大限度减少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纠纷的发生,维护患者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宄,决定对发生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实行责任追宄,具体规定如不:一、本规定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已经省或市医学会鉴定,确认为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本规定所称重大医疗纠纷,是指经医院学术委员会讨论明确当事人负有一定责任、最终赔偿金额在
2、五万元以上、造成的负面影响大的医疗事。二、对于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纠纷,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大小、责任程度及医疗纠纷的性质、赔偿金额,分别给予责任人警告、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对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对一级、二级医疗事故负完全或主要责任的当事人,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执业活动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一、二级医疗事故负次要或轻微
3、责任的当事人,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的处罚。(3)对三级、四级医疗事故负完全或主要责任的当事人,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4)对三级、四级医疗事故负次要或轻微责任的当事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的处罚。四、因医疗事故导致医院经济赔偿的,当事人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对于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当事人,当事人承担不低于赔偿额的30%;对于负次要责任或轻微责任的当事人,
4、当事人承担不低于赔偿额的1°%(具体承担数额和方式由各医院自行制定)。五、对重大医疗纠纷虽未经过医学鉴定,但是医院负有一定责任,赔偿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当事人,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六、因重大医疗纠纷导致医院经济赔偿的,当事人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对重大医疗纠纷负主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低于赔偿额的20%;对重大医疗纠纷负次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低于赔偿额的10%(具体承担数额和方式由各医院自行制定)。七、各医院要制定防范医疗事故的预案,制
5、定对医师重大过失行为的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对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或事故的当事人,医院应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以及停止处方权、停止手术权、调离原工作岗位或按聘用合同相关条款处理。八、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纠纷,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及时上报。对瞒报、不报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责任。九、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纠纷,应在纠纷处
6、理结束或有鉴定结论后两周内,将纠纷产生的原因、性质、纠纷评析结果(分为可以避免、通过努力可以避免、不可避免三种)、初步处理意见等,一并上报市卫生局医政处。十、因医疗机构行政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原因,造成的重大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十一、定性为四级以上(含四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在申报职称时按江苏省主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申报条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受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优评先。十二、本规定适用于市直医疗单位,最终解释权归常州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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