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超级稻品种确认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超级稻品种确认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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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超级稻品种确认办法》的通知农办科[2008]38号 超级稻品种确认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超级稻品种的概念和指标,规范超级稻品种的确认程序和方法,促进超级稻品种的选育和推广应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超级稻品种(含组合,下同)是指采用理想株型塑造与杂种优势利用相结合的技术路线等途径育成的产量潜力大、配套超高产栽培技术后比现有水稻品种在产量上有大幅度提高、并兼顾品质与抗性的水稻新品种。第三条超级稻品种在产量、品质和抗性等方面都有具体的指标要求。农业部通过认定,对达到各项指标的品种确认为“超级稻”品种。第二章超级稻品种指标第四条超级稻品种各项主要指标

2、如下表:第五条在省级(含)以上品种区域试验中,生育期与对照相近、两年平均增产8%以上的水稻品种,可进行一年百亩示范方验收;区试产量低于对照8%的品种,需进行两年不同地点的百亩示范方验收。北方粳稻在相同生育期内百亩示范方产量可在上表产量指标基础上降低20公斤/亩。第六条上表中所列品种的区域、生育期、品质和抗性指标,均以省级(含)以上区域试验及品种审定相关指标为依据。生产应用面积需由省级(含)以上农作物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第三章百亩方测产验收第七条验收组织。百亩示范方测产验收由农业部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第八条验收申请。由育种人在测产验收2个月前向省

3、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在水稻主产区建立的测产验收百亩示范方的地点、面积、品种名称及特性、种植情况、预期产量等资料。第九条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须由7名(包括农业部推荐1-2名)以上省级以上科研、教学、推广部门水稻科技专家组成,其中推广部门的专家不少于50%。验收专家实行回避制,即育种家和所在单位专家不参与自育品种的验收工作。第十条测产程序。(一)生长情况考察。验收专家组对百亩示范方进行整体考察,了解长势平衡程度、抗性及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二)田块选择。须对百亩连片示范方田块编号,随机抽取3块田进行实收测产。(三)收割脱粒。对所选3块田每块进行实割50

4、0平方米以上。脱粒、去杂、装袋后过称,记录装袋数量和鲜谷重量,计算总重量(以“公斤”为单位,用W1、W2、W3表示)。(四)丈量面积。由验收专家对实际收割面积进行丈量并记录(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用S1、S2、S3表示)。(五)测定杂质。每个实收田块随机抽取实收稻谷数量的1/10左右,进行称重、去杂,称取去杂后的重量,测定稻谷杂质含量(以“%”为单位,用I1、I2、I3表示)。(六)测定含水量和空瘪率。每个实收田块随机抽取去杂后的稻谷1公斤测定水分和空瘪率。稻谷要烘干到含水量20%以下,剔出空瘪粒,测定空瘪率(以“%”为单位,用E1、E2、E3表示)。再用水分速测仪进

5、行水分含量测定,重复10次取平均值(以“%”为单位,用M1、M2、M3表示)。(七)产量计算。百亩示范方实际平均单位产量(以“公斤/亩”为单位,用Y表示)以实割各点产量(Y1、Y2、Y3)的算术平均值为该百亩示范方产量。计算公式为:Y1=(667÷S1)×W1×(1-I1)×(1-E1)×[(1-M1)÷(1-M)]Y2=(667÷S2)×W2×(1-I2)×(1-E2)×[(1-M2)÷(1-M)]Y3=(667÷S3)×W3×(1-I3)×(1-E3)×[(1-M3)÷(1-M)]Y=(Y1+Y2+Y3)÷3M为标准干谷含水率:籼稻=13.5%,粳稻=14.5%。第

6、十一条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专家组根据百亩示范方的实测产量、整体长势平衡程度、抗性等出具验收报告。第四章超级稻品种审核与确认第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确认为“超级稻”品种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一)品种基本情况,包括规范准确的品种名称、父母本来源、育成单位、育成人、适宜种植区域、主要栽培技术要点等。(二)通过省级(含)以上品种审定情况,提供相关审定证明材料、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结果(含抗性和品质鉴定材料等);申报品种须在审定后经过2年(含)以上的生产应用。(三)百亩方实测验收材料(含田块基本情况、生产管理措施、测产验收过程、验收专家组成员名单、测产结果

7、及专家签字)等相关证明材料。(四)省级(含)以上农作物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示范应用证明材料。第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申请确认“超级稻”的品种有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形式统一报送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第十四条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和种植业管理司联合组织专家,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书面评审,达到超级稻主要指标要求并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品种确认为新增超级稻品种。第十五条农业部超级稻品种确认于每年年初进行一次,材料上报截止日期为上年12月31日。第十六条超级稻品种名称中不得有“超级”等类似字样。第五章超级稻品种的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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