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浅谈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语言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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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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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语言艺术  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针对客观形式的需要,在依法审理的前提下,把工作的着眼点放在对少年犯的教育、感化、挽救上,坚持惩罚和教育相结合,努力使这些少年犯的违法犯罪行为得以矫正,改邪归正,以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要矫治犯罪行为,就必须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因此,也就离不开语言这个交流思想的重要工具。由于少年刑事审判的工作对象、性质和任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语言的特殊要求。研究和总结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语言艺术,对于提高少年刑事审判人员的素质和帮教效果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2、  一、语言要讲求语气的平和。少年刑事被告人的年龄在14岁至18岁之间,心理极不稳定,易受环境的影响,对外界依赖性强,且他们中的多数是初犯,当罪行暴露后,一般都怀有自卑、羞耻、懊悔、恐惧等心理。要对他们进行教育、感化,必须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才能起到良好的教育效果。因此,就要求审判人员的语言在语气上要和气、平缓,不能生硬,声音不能过高,言语不能过于严厉,要象家长式的谈心,朋友式的交谈,怀有一颗仁爱的心,以真诚的态度消除他们心理的戒备,沟通审判人员与他们的心理联系,培养起双方感情,避免使他们有受侮辱的感觉,使其真正感受到审判人员是在对他们进行帮助和挽

3、救。3  二、语言要作到通俗易懂。这是少年被告人的思维特征所决定的。他们所处的生理、心理阶段,决定了他们在思维上的不完整性和不平衡性,形象思维要多于和强于抽象思维。这就要求审判人员在向他们提问和说教中,注意把书本上理论化、抽象化、格式化的法理法条及道理变成为少年被告人所熟悉的通俗易懂的大众化语言,不能用高深、复杂、专业化较强的理论术语。这样才能使他们感到自然亲切、适中而不陌生,容易接受。  三、语言要作到刚柔并济。对少年被告人的挽救,就是要通过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荣辱观、是非观等。必须向他们讲明什么是正确的、健康的,我们应该

4、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对少年被告人的罪错一定要指出来,这即是少年刑事审判刚性原则。但是,审判人员在指出他们的错误时,要注意语言的表达方式、方法,作到既不简单粗暴,也不能无原则的迁就,使少年被告人在自责中,树立正确的思想和观念。  四、语言要慎重。少年被告人在审判阶段的复杂心理和易受外界影响的特点,使他们对审判人员的语言特别敏感,而又不能全面理解,这就要求审判人员的语言要慎重,不该说的不要说,该在什么阶段说的在什么阶段说。例如,少年被告人有时根据审判人员的一句语气、声调不同的话,来推测审判人员对自己的态度,判断自己判刑的轻重,并采取相应的方法对付审判,对

5、审判效果产生消极影响。  五、语言要准确具体、法律用语要规范。语言要准确具体,是针对少年被告人的理解能力差所要求的,审判人员的语言要注意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判断正确,语气要肯定,少用或不用“也许”、“大概”、“可能”、“仿佛”等虚拟和猜测的词语,避免使用夸张等文学性强的修饰词等。在向少年被告人发问时,语言要明确具体,不能摸棱两可,含糊其辞,使少年被告人理解不了,达不到问话目的。概念的准确,同时也要求法律用语规范,因为我们的审理帮教是在依法的前提下进行的,这是法律严肃性的要求。例如,我们如果把“抢劫”说成“抢东西”就会与“抢夺”概念相混淆,就不利于对少年

6、被告人正确宣传法律,使其正确理解法律,从而达到认罪伏法。3  六、语言要有说服力、感染力和震撼力。为使少年被告人认罪伏法,树立正确思想,改变错误观念,鼓足重新生活的勇气和信心,明确努力方向,审判人员的语言要善于启发、诱导,利用少年被告人思维的态势,因势利导,是教育寄情于理,寓理于法之中,严格遵循逻辑思维规律,创造出一种充足的气势和无可辩驳的理性力量,达到情、理、法三统一,从而打动和震撼少年被告人,实现审判目的。  七、语言要讲求灵活。少年刑事案件种类很多,少年被告人的情况千差万别,以及各审判阶段的心理特点不同等,要求审判人员在充分分析和研究少年被告人

7、在不同审判阶段的心理特点的基础上,采用不同的语言表达方式和方法,才能使教育富有针对性和实效性。例如,对性情急噪的,语言要简明扼要,絮絮不休的长篇大论反而令其厌烦;对个性顽癖的,要刻意围绕其“闪光点”,运用对比、反问,等语言表达技巧进行说教。对少年被告人的审理帮教和感化挽救如果不灵活运用语言,将会造成事倍功半,因此要在语言上做到因案而异,对症下药。灵活运用。  总之,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语言要求,是由其本身的提点和要求想适应的,语言特色的提炼,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审判人员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总结,提高审理帮教的质量和效果,实现少年刑事审判的目的任务。

8、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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