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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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点评话题】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独家观点】建议将“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修改为“缓刑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法律较真】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其立法旨在强调原判刑罚执行力的消灭。对于犯罪人来讲,原判刑罚应当视为已经执行完毕。理解这句话时,由于太

2、拘泥于表面文义,“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容易被简单地理解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为避免误解,笔者建议将“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修改为“缓刑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理由如下:从累犯的构成上看,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由此可见,构成累犯的条件之一,应当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但缓刑是刑罚暂缓执行,由于人们几乎无一例外地认为,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也就无所

3、谓刑罚执行完毕。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亦不构成累犯。问题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犯罪人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宣告缓刑的犯罪人(缓刑考验期满),两者同样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为什么前者比后者更应受到从重处罚?是因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罪行,要比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宣告缓刑的罪行更重吗?显然不是。这确实是一个让公众无法认同的结论。笔者认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行刑上得到了宽宥,其更应自新向善、悔改前愆。如果经

4、过缓刑考验期满后,仍不思悔改,再次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更应当受到严厉责难,更有理由以其构成累犯而对其从重处罚。从我国刑法规定的赦免制度来看,刑法在规定累犯构成要件时,将“刑罚执行完毕”与“赦免”并论,也就是罪犯赦免后被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所谓‘赦免’包括大赦与特赦两种,而我国宪法仅仅规定了特赦。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不论在刑罚开始执行以前或者刑罚执行过程中受到赦免,只要以后一定时期内再犯一定之罪的,即可以构成累犯。”赦免可以发生在刑罚开始执行前,也可以发生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在

5、刑罚开始执行前受到赦免的,导致原判刑罚自始未被执行,也不再执行。这与缓刑考验期满后的“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的意义是一致的。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经过赦免后,仍可能构成累犯。也就是说,所判刑罚被赦免后是在“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意义上来理解的。而缓刑考验期满,只是原判刑罚失去执行力,并不导致刑罚消灭。既然刑罚赦免后“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那么,缓刑考验期满,更应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从刑法规定的假释考验期的法律后果看,假释就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

6、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根据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可以看出,对于有期徒刑的假释,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在假释考验期满后,被认为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因为原判刑罚不仅包括假释前已经实际执行部分,还包括因假释没有得到实际执行的部分。那么,我们也完全可以作这样的理解,假释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中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虽然都是“不再执行”,只因为规范用语

7、的原因,就被解读为不同的法律意义,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这是因为对缓刑规定中的“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这一规范用语过于拘泥字义。法律在于理解,而不能止于字义。法律应当进行体系解释,使法律条文之间相协调。“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也应当按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意义来理解。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将“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修改为“缓刑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实属必要。(单位: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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