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彬与李建新房屋所有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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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ww.corwing.com李彬与李建新房屋所有权纠纷案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汉中民终字第5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彬,男,生于1993年,汉族,初中文化,住(略),系城固县五中初一学生。法定代理人刘慧娥,女,生于1972年10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系李彬之母。委托代理人邢云飞,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新,男,生于1973年6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小华,女,生于1974年2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址

2、、职业同上,系李建新之妻。委托代理人刘超,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刘玉芳,女,生于1931年5月25日,汉族,初识字,住(略),系李彬之祖母。上诉人李彬因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2007)城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原、被告所讼争的房屋位于原公镇新原村三组,系原告李彬之父李超及其母刘慧娥于2001年修建。2005年3月李超与刘慧娥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双方约定婚后共同财产砖混结构楼房二间半两层归李

3、超所有,楼房底层(一楼)由刘慧娥暂住,待李超付清三万元给刘慧娥由其腾清。2005年12月22日经中人说和,李超与被告李建新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1、房屋成交总面积164.4平方米(实为出卖人李超审批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售价为16.4万元。2、房屋内设施必须保持原样不变,水电设施齐全,不得变更。所有动产归李超搬迁,不动产归李建新所有。3、付款办法,立约之日2005年12月22日李建新向李超交款一万元整,余款于2006年元月20日镇财政管理所印约后,李超交所有房门钥匙,李建新交清余款”科云网www.corw

4、ing.com--周文颖律师电话:18973119835QQ:2522461538法律服务无处不在,让您随时、随地享受专业、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科云律师团)www.corwing.com。嗣后,双方依约而行,李建新付清了房款,李超从此房搬出并将房门钥匙交给李建新居住使用。2006年3月李超病故,原告李彬之母刘慧娥于2007年2月2日以李彬监护人身份和李彬祖母刘玉芳以李超生前只出卖此房一楼,而未出卖二楼,二原告享有继承权,要求法院确认此房二楼及房屋顶盖所有权归二原告所有。另查明,出卖人李超与李建新在双方签约后,

5、为少交纳税款,另拟一份合同以成交额10.6万元向原公镇财管所交纳的契税,未办理原房主李超的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只将原审批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交付给被告李建新。后李超又将二楼使用抽油烟机和窗帘折价900元并所有房门钥匙一并交付给李建新,双方及亲属无人提出异议。原审认为,原告李彬之父,刘玉芳之子李超生前与被告李建新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属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协议达成后,双方依约又办理了契税交纳手续,并由李超将整幢楼交付给被告占有使用,其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现原告以被告只购买了诉争房屋一层,而未购买二层,

6、主张其楼房二层及房屋顶盖归原告所有,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结合本案诉争房屋修建实际状况,原告主张的二楼所有权,其在居住使用出入时,必须要通过一楼进出,这也不符合农村房屋买卖交易习俗只卖一楼,不卖二楼情况,故原告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原告李彬、刘玉芳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5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650元,由原告承担。上诉人李彬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房屋买卖行为有效,是与土地法相关规定相违背的错误认定,本案房屋买卖应属无效。2、本案中买卖双方当

7、事人的协议约定明确系“房屋面积不是原审判决认定的整体”,是与客观事实相违背,原审按交易习俗判决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请求二审法院进行公正判决。被上诉人李建新答辩称:因为李超有合法的公民宅基地使用权和合法的建房审批手续,不属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造房屋,所以李超有出卖房屋的合法权利。被上诉人有买受房屋的合法权利,被上诉人以善意,有偿方式以16.4万元房价与李超(卖方)签订卖房契约,属于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并按照法律规定双方共同办理交纳了财产契税手续。完全符合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一同交易转让的原

8、则。上诉人诉称房屋买卖系无效民事行为显属不当。原审依据法律和交易习俗和实际该宗房款已交付、已居住、使用管理以成交土地使用面积164.4㎡与交付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使用面积164.4㎡完全一致。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及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已经质证、认证,二审庭审中,上诉人认为诉争房屋应以房屋面积确认,而不是以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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