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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森林采伐法律制度创新初探于德仲(南京森林警察学院警务管理系,江苏南京210023)摘要:森林采伐法律制度是《森林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其主体框架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已不能完全适应现代林业的要求,亟待完善。森林采伐法律制度创新应当遵循生态文明理念,坚持分类管理、分区施策,构建新型权利义务关系,为现代林业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kcms/detail/53.1044.S.20150107.1306.005.htmlAPreliminaryStudyontheInnovationofLegalSystemofForestFellinginChinaYUDezhong(Departmen
2、tofPoliceAffairsMnagement,NanjingForestPoliceCollege,Nanjing210023,China)Abstract:ForestfellinglegalsystemisoneofthemaincontentsoftheforestlaeyinChina,sotheforestfellingmanagementsystemcannotcontinuetomeettherequirementsofmodernforestry,andneedforanupdatesoon.Theneshouldbeconsistentanagement
3、indifferentregionandestablishinganeodernforestry.Keyinistrativeregulation;systeminnovation我国《森林法》是198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森林采伐法律制度是其分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森林采伐法律制度的确立,为规范采伐管理、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曾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特别是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林业生产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落实林木处置权、保护森林经营者合法权益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并且一直是近年来理论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学者们的研究主
4、要集中在限额采伐、采伐许可和采伐监管等方面,形成了观点迥异的两种学说:一是“强化管制说”。即出于现实林情的考虑,主张采伐管理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尤其是主张限额采伐应当长期坚持。二是“放松管制说”。部分学者认为以限额采伐为基础的森林采伐法律制度,不仅限制了采伐,也限制了社会资本向林业聚集,特别是限制了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应当逐步放松采伐管制[1]。笔者认为森林采伐法律制度应当进行必要的改革,但不是简单地在“统”与“放”之间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应当全面更新法制观念,坚持以生态文明为指导,构建新型权利、义务关系,在合理扬弃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森林采伐法律制度。一、我国森
5、林采伐法律制度概述(一)森林采伐法律制度的概念森林采伐法律制度是森林采伐管理制度之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森林采伐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和规范在森林采伐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森林采伐法律制度仅指森林法中关于采伐的法律规定。(二)森林采伐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1)建国初期的森林采伐法律制度。1950年由政务院颁布的土地改革法,明确指出土地改革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没收和征收的山林按适当比例,折合普通土地统一分配。该法赋予农民较为充分的森林经营权与采伐权。此后随着由初级社、高级社向人民公社过渡,最终实现了生产资料
6、高度公有化,农民的森林经营权、采伐权得而复失。这一时期的森林采伐法律制度独立性不强,被政府意志所左右,法制化程度不高[2]。(2)20世纪60年代的森林采伐法律制度。1963年国务院颁布了《森林保护条例》,规定国有林、集体林采伐均须经过批准,国有林采伐严格按计划进行。对部分特用林禁止以用材为目的的主伐,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同时还规定,采伐林木必须限期完成更新造林的任务。这一时期的森林采伐法律制度较为重视计划手段的作用,森林采伐严格按生产指标进行。(3)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森林采伐法律制度。1979年五届人大第六次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森林法》试行案,1984年修订后,自198
7、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正式确立了用生长量控制消耗量的原则、限额采伐制度、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制度等。这一时期的森林采伐法律制度强化了行政管理,以木材生产为中心的采伐管理制度体系基本形成。(4)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森林采伐法律制度。1998年修订后的森林法,全面细化了原有的森林采伐法律制度,并且强化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对采伐后的更新造林规定也进一步具体化,增强了可操作性。2003年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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