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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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述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规则我们知道,民事诉讼裁判不外乎就是以具体的事实,从而适用法律所得相应的结论,在诉讼中,原告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或部分支持,关键是要看原告的请求是否符合实体法律规范,即待证的法律事实能否得到证实。无论是具体的事实还是待证的事实都要靠证据来证实,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证据是实现民事诉讼目的和价值的基石。当案件事实发生争议时,当事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既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必要条件,又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伴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对国家法律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随之引发了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这其中民事诉讼当然也不例外。由于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

2、核心,因此凡是触及这一核心的的改革就立即产生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应。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此规定一经出台,再次在我国司法界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关于民事审判方式和制度的改革再次成为焦点话题,。在此,我想对民事诉讼中的庭前证据交换规则阐述一下我的看法。一、设立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意义及必要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

3、准绳。”长期以来,我们对于“以事实为依据“的理解是,由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的基础由所认定的确凿无误的事实,才是裁判所依据的事实。①我国法院原来长期遵循的是职权主义的审判方式,强调法官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而且,我国对于当事人提供证据是采取随时主义原则,这种审判模式使法官过早地陷入冲突解决之中,当事人之间不能充分了解对方的主张,就有可能使法官形成先入为主的观点,使得开庭审理形式化;同时,因为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对对方掌握了多少证据心中无数,造成了庭审活动的盲目性,使得庭审效率较低。因此,在民事诉讼开庭前,设立证据交换规则是必要的和有意义的。(一)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设立庭前证据交换,可

4、以使双方当事人在庭审前了解对方的主张和拥有的证据,可以知道自已所收集的证据的不足,从而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从而进入庭审阶段。这种方式下,可以有效地防止对方故意隐藏证据,避免在庭审中出现突袭举证,使相对方无从准备,也避免在审判过程中由于新证据的出现而使得审理过程中出现休庭,从而可以在审判过程中对案件的法律事实做出正确的认定,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二)提高庭审的效率,加快审理进程采用庭审前交换证据,可以使法官对当事人各方的主张和证据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从而能够在庭审的过程中围绕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与及其争议事实在法律适用上的难点进行有效地组织,并指挥案件的审理,控制庭审程序,并指导当事人进

5、行举证、质证等,保证当事人享有充分平等的辩论权,避免庭审的拖沓冗长,提高庭审的效率,加快审理进程。(三)减少诉讼的成本、提高司法效益因为采用庭审前证据交换,可以使得诉讼各方在案件审理前能够充分地了解对方的主张和所拥有的证据,从而使得双方当事人对于诉讼的结果可以事前预知,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显对自己不利、自己败诉的可能性较大时,可以请求法庭在庭审前进行调解或自行进行和解,从而不必进入庭审程序,这样就可以有效地减少诉讼的成本;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在庭审前已经做好了充分地准备,尽可能地收集涉及到本案件的有关证据,从而为在审理过程中质证提供准备,可以确保法官在完备的证据材料上辨定事实的事伪,作出

6、正确的法律适用,进而做出公正的裁判,使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就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上诉和申诉,提高司法效益。(四)保证案件审判的质量行庭审前证据交换,使得证据事先公开,使得双方当事人充分了解对方主张和证据,作充分地准备,在庭审中,质证过程就能够做到有的放矢,有利于法庭对案件事实形成正确的判断;而且,证据事先公开,也增加了法院审理案件的透明度,便于公众监督,也有利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从而保证案件审判的质量。二、目前我国证据交换规则的现状设立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目的是充分沟通当事人之间诉讼信息,为双方当事人争取胜诉创造平等的机会和条件,使法官更易于以中立者身份进行裁判,从而确保判决的公正性。英美

7、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进行的司法改革,完善了民事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而且这些国家的民事证据交换都是在开庭之前进行。其中,美国的审前会议一般至少召开两次;在英国,审前阶段特别强调书状,由当事人交换书面材料和宣誓答复问题,不管这些国家庭前证据交换的时间或次数等是否有不同规定,但是其证据交换模式具有着共同特点:(1)法官对审前阶段进行管理,即由法官控制起诉到发现程序终结之前的案件过程;(2)准备阶段法院不收集证据,即在准备阶段由当人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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