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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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杨建生(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4)摘要:美国国会在制定《信息自由法》时,为了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建立了两个《信息自由法》免除公开条款:即第6免除公开条款和第7(c)免除公开条款。但美国联邦法院在《信息自由法》司法审查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的平衡信息公开的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利益的隐私权保护框架,衍生出了最低限度的隐私权利益标准、《信息自由法》“核心目的”标准、“充分理由”与“合法推定”标准等三个原则。这三个原则是违反了立法者的意图和《信息自由法》的基本精神的。研究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知情权与隐私权平衡的立法

2、和司法实践,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有启示意义。.jyqkofInformationAct),国会在有关《信息自由法》的报告中强调,美国民主政治理论是该法的基础。在一个开放和民主的社会,公民必须有权获取政府信息,这样他们就可以要求政府对其行为负责,并对公民有关自治范围的事做出明智的决定。1965年参议院的《信息自由法》报告指出:“政府保密对谁都没有好处。它伤害了其服务对象,也伤害了自己的诚信;它孕育了对政府的不信任、抑制了民众的热情,同时也引发公众对政府忠诚的嘲笑。”然而,公民的隐私权也同样重要。公民申请公开政府所拥有的信息,可能导致该信息所涉及的他人个人隐私的泄漏,一些

3、不怀好意的人可能热衷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收集其他公民的私密信息,而互联网使得瞬间的、大量的信息传播成为可能,日益严重的对隐私信息的泄露和窃取激发了公众对侵犯隐私权的担忧。因此,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知情权与隐私权不可避免的存在冲突。联邦法院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通过一系列的案例逐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协调处理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的方法。研究这些方法对我国刚刚建立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和司法审查实践具有启示意义。一、美国《信息自由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前所未有的信息技术进步已经惠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新技术也造成了对隐私权前所未有的侵犯:从身份盗用、非法监视到秘密的个人信息在网上瞬间和

4、大量传播。信息技术的发展,既极大地提高了公众保护隐私权的意识,也增加了公众对侵犯隐私权的忧虑。为此,美国国会议员试图应对这种忧虑。例如,第107届国会至少考虑过40个隐私权法案。第108届国会至少考虑了24个隐私权法案。第109届国会考虑了大约20个隐私权法案。因此,政府努力保护个人隐私权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信息自由法》的起草者们认识到,个人隐私权和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权代表了两种至关重要的社会和法律价值。国会因此创立了两个《信息自由法》免除公开条款以平衡两者之间相互冲突的权利:第6免除公开条款和第7(C)免除公开条款。这两个免除公开条款允许政府拒绝公开信息,以防止不当侵犯

5、个人隐私权。国会因此在个人隐私权和获取政府信息的公共利益之间设置了一个平衡。第6免除公开条款允许行政机关拒绝公开“将构成明显不当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人事的、医疗的和类似的档案”。要决定《信息自由法》申请是否引起该免除公开,行政机关必须:首先,确定该信息是否属于该条款界定的“人事的”、“医疗的”、“类似的”档案;其次,平衡所侵犯的隐私权利益与公开的公共利益的大小,以确定公开是否“明显不当”。鉴于第6免除公开条款于1966年最初的《信息自由法》,而第7(c)免除公开条款是1974年国会修改第7免除公开条款即“免除公开执法信息”时增加的。第7免除公开条款目的是对“为执法目的编辑的

6、调查档案或信息提供保护”。第7(c)免除公开条款是第7免除公开条款中的一项,特别保护“如果公开可以合理预期构成不当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任何执法信息。第7(c)免除公开条款的理论基础是为了防止信息公开可能潜在危及执法人员、其家属和与行政机关合作的秘密信息提供者的隐私权。立法的历史也表明,最初由参议员菲利普·哈特(PhilipHart)提议的第7(c)免除公开条款也要求“明显”不当侵犯个人隐私权。然而,在与美国总统杰拉尔德·福特(GeraldFord)协商时,为了使该法案得到总统的批准,作为一种让步“明显”一词被议会委员会删除了。删除“明显”一词减少了行政机关进行平衡的负担。

7、为了制定该法律,议员们也同意在第6免除公开条款的“将”与第7(c)免除公开条款的“可以合理预期”之间进行区分。因此,法院认为,在允许执法人员为保护隐私权而拒绝公开信息方面,第7(c)免除公开条款与第6免除公开条款相比有更大的自主权,第6免除公开条款要求更严格。在确定第7(c)免除公开条款上的争议时,联邦法院使用“二步走”测试标准,以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第一步,文件必须为执法目的而编辑。第二步,政府必须证明公开“可以合理预期构成不当侵犯个人隐私权”。从纯文本的角度看,第6和第7(c)免除公开条款之间的差异是明显的。第6免除公开条款要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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