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之仲裁法考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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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之仲裁法考试要点一、不能仲裁事项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纠纷等纠纷不能仲裁;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二、仲裁的基本原则(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裁的自愿原则体现:决定是否将争议提交仲裁;决定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自愿选择仲裁地点;自愿选择仲裁规则或者仲裁适用的法律(二)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三)独立公正原则。(四)一裁终局原则是指(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仲裁协议(

2、一)仲裁协议的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二)仲裁协议的效力:对当事人、对仲裁机构、对法院。(三)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仲裁条款具有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四、仲裁程序(一)申请和受理。1、申请仲裁的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2、仲裁申请书。3、仲裁受理。(二)审理和裁决。1、开庭准备;2、庭审调查;3、庭审辩论;4、调解;5、评议与裁决。(三)财产保全:由当事人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将申请提交给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裁定。五、仲裁委员会性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民间组织)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

3、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七、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徊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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