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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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2、第1内容显示中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及中央在京单位: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以下简称《规定》),提高劳动者素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一、本市须持《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就业的工种(职业)(以下简称“持证上岗工种”)为国家规定的90个工种(职业)。《关于印发〈北京市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实施办法(试

3、行)〉的通知》(京劳培发〔1997〕149号)中未包含在持证上岗工种范围内的23个工种(职业)(见附件二),不在此次施行《规定》范围之内。今后我市将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逐步扩大持证上岗工种范围。二、职业介绍机构在推荐劳动者从事持证上岗工种岗位时,须审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不得推荐相应岗位。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不得办理招聘备案手续。三、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从事持证上岗工种岗位的,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批准;市、区(县)外来劳动力职业介绍

4、服务中心不得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四、招用持证上岗工种范围内我市尚未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种的人员,用人单位在招用时必须经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在我市开展相关培训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上岗。五、《规定》实施前,用人单位已经招用,正在从事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而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用人单位应在今年8月15日前报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其指导下制定计划,组织培训。经培训仍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继续从事相应工种工作。六、各类职业培训、鉴定机构应与所在区(县)职业介绍

5、服务中心建立固定联系,使经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信息及时进入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七、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组织辖区内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强《规定》的学习,相互配合,整体联动,共同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附件:一、《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年第6号)(略)附件二:未包含在持证上岗工种之内的原持证上岗工种目录无线电机械装校工、无线电装接工、计算机调试工、无线电调试工、熟肉制品加工工、爆破工、瓦斯检查工、长度量具计量检

6、定工、衡器计量检定工、摩托车调试修理工、火炸药理化分析工、自动照相排版工、电子分色工、印刷电器维修工、中药炮炙工、中药针剂工、中药质检工、中药验收员、广播电视天线工、市内交换机务员、市话线务员、报刊发行员、邮政投递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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