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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3
《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监护的概念》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监护的概念第二节监护 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十九条父母对未成年人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的,可以委托他人进行监护。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examda.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2、: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二十二条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中止监护权: (一)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被宣告失踪的; (三)经人民法院认定应当中止监护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父或者母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情节恶劣或者对未成年子女有其他犯罪行为,以及具有经人民法院认定应当丧失监护权的
3、其他情形的,丧失监护权。 第二十四条未成年人近亲属、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该未成年人父母丧失监护权的诉讼。 第二十五条父母一方中止或者丧失监护权的,以另一方为监护人;双方中止或者丧失监护权的,应当为未成年人另行确定监护人。父或者母中止或者丧失监护权的,不免除其扶养子女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恢复监护权: (一)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宣告失踪的父或者母回到子女身边的; (三)经人民法院认定应当恢复监护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益。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
4、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监护人死亡的;:.examda. (三)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 (四)经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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