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奖学金评比条例

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奖学金评比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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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奖学金评比条例(修改稿)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调动广大学生立志成才、奋发向上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健康地成长,根据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一、参评资格1、正式录取的我院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2、本年度必须未受过任何行政处分;3、本年度必修和选修课程无不及格情况(无补考);4、具有学院各学生规章制度中已规定的不符合评奖规定的学生。二、评定方法及程序1、评定方法:学院成立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的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统筹安排,以系科为单位,在各系学生工作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各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的9~11人的奖学金评定小组,根据奖学金评

2、定细则,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评比。2、评定程序:(1)3月上旬到中旬,各班级根据学习成绩和工作表现,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奖学金评定工作;各学生组织进行附加分的评定上报;行为学分管理办公室公布相关年级学生奖学金评定时间内的行为学分。(2)3月中旬到3月下旬,各班级奖学金评定小组向班级全体同学公布各类奖学金获奖名单;对公布的名单有异议者,在公布后的3天内,可向学院学生工作处提出。(3)4月份,完成评奖工作,报院务办公会议审核后公布正式获奖名单,个别奖项的获奖名单报校学生工作处。(4)5月份,公布正式获奖名单,颁发各类奖学金和证书。三、奖学金的类别、等级、比例和金额类别等级学习奖社会工作学习进

3、步院长特别奖各类捐赠奖院三好生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名额金额名额金额名额一40002%600根据情况确定3000-1名/班根据情况确定根据捐赠单位情况确定1003%二15006%400三60020%200四、评比细则(一)学习奖总成绩=[Σ(所学课成绩×相应学分)/Σ所学课总学分]+附加分(倒扣分)1、成绩均按第一次考试成绩计算,因公或因病延误考试按缓考成绩算;2、非专业选修课除外;3、考查课程成绩计算标准如下:优=90,良=80,中=70,及格=604、附加分:(1)非英语专业四级英语成绩在568分以上(含568分)者加1分,六级考试425分以上(含425分)者加2分,六级成绩在568

4、分以上(含568分)者加4分;艺术类及专科专业四级英语达报考六级资格线者加1分,四级英语568分以上(含568分)以上或六级考试425分以上(含425分)者加2分。(2)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参加省教委组织的等级考试通过三级者加2分;(3)参加院系级以上各类活动,并获奖。加分参照下表,团体(3人以上含3人)加分减半,可以加分的院系级活动,由个人出具给班级奖学金评定小组相关证书、表彰决定、证明等,统一加分。各项加分之和乘以10%,再加到加权平均分上。等级名次一二三其他1234567国家25232120252423222120省级20181615201918171615市级15131110151413

5、121110校级108651098765院级54215432.521系级3210.5321.510.5/注:发表文章、科研比赛获奖者在同等级上再加5分。(4)本院学生干部工作积极负责,热心为同学服务,以身作则的加1—10分;兼职的按最高分加,乘以10%,再加到总分上,班级干部加分由班主任负责,各学生组织学生干部加分将统一由学生工作处公布。(5)被评为文明宿舍的宿舍成员各加0.2分,再加到总分上。(6)其他情况由院学生工作处和班主任商定。5、倒扣分:(1)受到通报批评的每人每次扣1分;(2)其他情况由院学生工作处和班主任商定。(二)社会工作奖1、社会工作奖获得者包括学院所有学生干部和学生活动积极

6、分子。2、社会工作奖按照一定的比例将金额分配到各班级和各学生组织,社会工作奖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等级、金额上报名单。3、各班主任或学生组织指导教师,采用一定的民主形式,产生社会工作奖初评名单,在班级或学生组织内公布初评结果。4、各班级或学生组织将社会工作奖初评结果报学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由学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最后确定获奖名单。5、社会工作奖与学习奖可兼得,仅兼得荣誉,不享受奖金。(具体见附加条例)(三)学习进步奖本年度所有课程没有不及格,综合测评名次在班级中较上年度上升班级人数的10%名次,每班级限报一名上升幅度最大的学生,最终确定名单见当年度奖学金通知。一年级新生和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参加评定。(

7、四)各类捐赠奖在每年度奖学金评比前向同学公布捐赠单位的具体要求和名额等。捐赠奖一般与综合一等奖兼得。(五)院长特别奖(1)见义勇为而为学院争得荣誉者;(2)有突出表现而为学院作出特殊贡献者;(3)获奖名单每年由院长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五、08年后入学的学生奖学金评定中涉及行为学分管理与奖学金评定挂钩问题,详见《实行行为学分管理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条例》。六、本条例解释权属于学院学生工作处。七、本条例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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