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出借包装物没收押金会计处理

出租出借包装物没收押金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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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出借包装物没收押金会计处理一、出租包装物的会计处理    出租业务视企业经营情况,可作为主营业务或附营业务,将出租包装物收入计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所用包装物成本采用一次摊销法或分次摊销法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例1]2009年1月1日,远大公司在销售过程中,租给购货单位新包装物一批。实际成本为600元,租期4个月,收取押金700元,每月租金100元,增值税17元,款项存入银行。2009年5月1日期满时,包装物未能收回,远大公司没收其押金。  (1)2009年1月1日,发出包装物对外出租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600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600  (2)2009年1月1日,出租方收取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700  贷:其他应付款700  (3)对每月取得的租金收入:  借:银行存款117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本例中,包装物成本的摊销采用一次摊销法,主要适用于包装物的成本较低,对出租期的利润影响较小的情况。从出租方开始出租包装物,到包装物报废前的这一时期,称为包装物的出租经营期,整个经营期内,既有成本的耗用,也有收入(租金)的形成,可以认为经营期内的收入与成本相配比。如果由于租赁方使用不当,造成出租方的包装物到期无法收回,那么出租方的出租业务也因此而中止。出租方没收押金业务的产生,主观上不是出租方造成的,即与出租方的经营管理没有关系;再者,出租方没收押金的业务,不是出租企业日常活动中经常发生的业务,所以应将没收押金的收入认定为企业的偶然利得收入,应确认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但按照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计算交纳增值税,没收押金700元。  应纳增值税额=700-700÷(1+17%)=101.71(元)  因此,没收押金的会计处理应为:  借:其他应付款700  贷:营业外收入598.2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1.71    二、出借包装物的会计处理    与出租包装物不同的是,企业在包装物出借期间,不会取得收人,所耗用包装物的成本作为企业为销售产品而发生的一项销售费用。  [例2]2009年1月1日,远大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借给购货单位新包装物一批,实际成本为600元,借期4个月,收取押金700元,款项存入银行。期满包装物未能收回,没收其押金。  (1)2009年1月1日,发出包装物对外出借时:  借:销售费用600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600   (2)2009年1月1日,出借方收取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700  贷:其他应付款700  企业在出借包装物时,由于借人方对包装物使用或管理不当,造成包装物无法收回时,没收借人方的包装物押金,不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因为第一,如果将其确认为收入,肯定有相关成本的发生,《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将其认定为“其他业务收入”,而在该项业务核算中却没有“其他业务成本”;第二,附营业务是企业为盈利而经营的业务,出借包装物,是企业为促销商品发生的一项费用,所以在包装物出借期间,不可能核算“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成本”。因此,出借包装物没收的押金和出租包装物没收的押金一样,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其他应付款700  贷:营业外收入598.2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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