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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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政府信息公开中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本文摘要:政府信息公开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征,但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我们应当注意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在此过程中我们应当明确对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程序,以及对公民隐私权侵犯之后所应当进行的权利救济,通过这一系列相关法律的完善来保证公民的隐私权不被政府的正当行权所侵犯。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隐私权;知情权;保护正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给予了公民了解政府信息,参与国家事务,获取相关材料的法律保障,先不论其实行的好与坏最起码在实在法途径下给予了公民莫大的权利,

2、但与获取权利的同时另一项权利正在悄无声息的被威胁着……作为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重要标志的政府信息公开,使得公民进行了民主参政,监督了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行政活动,这无疑是宪法赋予公民知情权的实质。然另一方面,公民又希望个人的隐私信息不得公开,(其实公民是期望除己之外的所有政府信息都在阳光之下)【1】。这就造成了个人隐私与社会公众需求的博弈,从权利冲突的角度看,就是公民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目前我们过多的关注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途径及内容却忽视了在此状态下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具有实际操作性的研究,就一项法律规定的良好

3、贯彻实施而言要想真正毫无漏洞不自相矛盾的实施必须得明确几个问题。一,对于规定的法律项下内容不能泛泛而谈而要明确具体,准确来说就是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通俗点说吧就是哪些内容属于A哪些内容属于B。只有这样进行了明确界定之后才能有章可循。二,明确内容之后明确程序,也就是设计法律实施或者权利保护的各个环节。这一点比较容易理解就不赘述。三,明确权利受侵害后的救济途径及违反法律后的责任承担等。只有明确了以上三点,确立了这三项硬件条件之后才能达到我们所期望的所经常挂在嘴边的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否则“有法”、“执法

4、”、“违法”的界定及操做都是空洞不具实践性的。明确了以上逻辑之后我们就可以来论述政府信息公开中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了一、政府信息公开中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政府信息公开中对于隐私权保护的规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中隐私信息不公开的基本原则和公开的例外情况;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涉及第三方的隐私信息保护的问题;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行政机关侵权的行政救济程序;第三十五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

5、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侵权的行政救济和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调查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对于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1.隐私权保护的范围没有厘清《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从文章开头我们已经对法律贯彻实施的三个硬件进行了逻辑分析,只有符合了这三个条件之后才能保证法律的良好实施,可是我们发现该十四条并没有规定个人隐私信息的明确范围。虽然理论上界定了个人信息与隐私信息

6、的关系,但《条例》并没有厘清二者区别,范围边缘较为模糊,故行政机关在信息收集、公开时难以判定个人隐私的内涵,不仅造成行政资源浪费,更会造成行政权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侵犯【2】;《条例》还规定,"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这里何谓重大影响,没有具体标准,这就涉及到如何衡量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保护关系的自由裁量问题,由于法律的不完善不得不赋予行政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加之工作人员的素质差异,裁量控制缺乏可操作性造成了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巨大威胁,难以有效实现对

7、个人隐私权的保护。2.政府信息公开中对隐私权各项保护的设计程序不完善举个例子来说《条例》只规定了信息公开法律规制,并没有囊括信息使用的其他规制。这是何等严重的缺失啊!作为社会最强势最有力量的国家机构,其信息获取能力堪称社会之最,其所拥有的信息一旦被不良利用将会造成何等难以估量的后果啊!因此对于信息的使用环节我们也应当进行充分的详细的法律规定,将对权利的侵害遏制在摇篮里。具体说来我们对信息收集、保存、更新等环节都要进行规范,可以制定更加详细的法律规定。如今已经有了这样的情况:某些行政机关及社会公共服务机构为获取

8、利益非法交易个人信息,对公民隐私权构成了潜在或明显的侵害。【3】如果我们不进行更加严密的程序设计终有一天恶果也会被我们自己吃到。3.对于隐私权侵犯的救济缺乏保障在我们做好了内容界定和程序设计两方面之后算是成功了一大半,要想百分百的取得胜利还要对后续权利救济措施进行规定,然而目前我们对信息公开中隐私权侵犯的救济规定却并不完善具体有以下几点缺陷:第一,《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受案范围,隐私权虽不在其列,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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