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系统干部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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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系统干部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开会时间最晚的一次四中全会,也是中共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十余年后,首次聚焦依法治国,本次会议或绘制出新路线图,为“法治中国”制作顶层设计,以法治为改革护航,而司法改革、反腐“治本”等话题也成为舆论观察此次会议的焦点。作为一名司法系统的普通干部,对于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有以下几点心得体会:首先: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是符合司法规律的做法,也是促进公正高效廉洁司法的必然要

2、求。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必须理顺司法权与监督权的关系,健全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体制机制。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系统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起到了追究个别司法人员责任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也存在没有有效实施的情况。实际上,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对司法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范围亦大大扩展,远远超出了错案责任范围。因此,适应客观形势需要,应积极探索构建新型司法问责制度,以促进司法公正、高效和权威。所谓司法问责,是指由特定机关对导致冤假错案或者司法领域某些严重事件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失职

3、行为进行调查和追究,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的一项法律活动。司法问责具有如下几个特征。一是问责事由的严重性。即应予问责的事由达到比较严重的程度,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需要启动问责程序进行追究。二是问责对象的特定性。问责对象应限于对冤假错案的发生负有直接办理责任和参与讨论决定的人员,以及导致司法领域某些严重事件或案件发生的违法乱纪人员或有关人员。三是问责活动的及时性。由于问责事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问责活动应及时、迅速地进行,以尽快消除社会公众的不良情绪。四是问责程序的正当性。为保证司法问责的公

4、正性和准确性,同时维护问责对象的合法权益,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问责程序。由问责机关依据特定事由对司法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保证司法问责的正确进行。主观与客观相结合原则。无论是司法人员的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还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渎职、失职行为,或者是导致严重腐败案件发生的失察、疏于管理行为,都必须是出于司法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方能进行责任追究;如果是出于司法人员的一般过失或者由于不能抗#from本文来自学优网.gkstk.end#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则不能予以责任追究。司法人员

5、在履行司法职责时,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享有免受责任追究的权利。严格区分个人、领导、集体责任原则。如果冤假错案除由办案人员办理外,还经过院长、庭长审批或者由检察长作出决定,则不仅应当追究办案人员的个人责任,而且应当追究院长、庭长或者检察长的领导责任;如果冤假错案经过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或公安机关厅(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则还应追究集体责任。如果院长、庭长在审批时,或者检察长在作出决定时,或者审判委员会或检察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时,改变了办案人员的处理意见而造成冤假错案,则只能追究院长、庭长、检察长的领

6、导责任或者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集体责任。问责公开原则。由特定机关对有严重违法乱纪等行为的司法人员进行问责,是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应当公开进行,以防止权力滥用与腐败的发生;同时,司法问责的事由往往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因此问责的进展情况和结果也应当公开,以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实现。问责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应当在复议后或者复议申请期满,复议对象不申请复议,将问责决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程序正当原则。这既是保障特定机关公正问责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问责对象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根据相关法

7、律规定和实践经验,问责机关在接到群众举报或者媒体报道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审查,对于符合问责条件的,应当写出呈请问责报告书,报分管领导批准,即启动问责程序;对于不符合问责条件的,应当写出呈请不予问责报告书,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制作不予问责通知书,并送达举报人,举报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问责机关也可以根据上级机关的交办,直接启动问责程序。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法治建设的论述涵盖面很广,含义很深。其一,提醒各级政府、官员要主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具体表现就是在法律框架下解决实际问题;其二,深化行政执法

8、体制改革主要是解决目前各级政府在处理有关问题时,考虑决策权和执行权的分离或者制衡;其三,预计会从减少各方干预的角度入手进行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其四,对目前的公检法司的司法权力运行体系进行改革,重新划分权力构架;其五,完善人权司法保障体制是亮点,首次将“人权”的“司法保障”提高到了战略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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