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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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1995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及其功能。本标准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2引用标准GB2893-安全色GB2894-88安全标志3术语3.1图形符号以特定图形或图象为主要特征的符号。3.2标志给以人行为指示的符号和(或)说明性文字。3.3提示图形符号本标准所指提示图形符号是用于向人们提供某种环境信息的符号。3.4警告图形符号本标准所指警告图形符号是用于提醒人们注意废物贮存、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危害的符号。4固体废物贮

2、存、处置场图形标志34.1图形符号类型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图形符号分为提示图形符号和警告形符号两种,图形符号及说明见表1。表1序号提示图形符号警告图形符号名称功能1一般固体废物表示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2 危险废物表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4.2标志形状及颜色标志的形状及颜色见表2。表2 形状背景颜色图形颜色警告标志三角形边框黄色黑色提示标志正方形边框绿色白色5标志牌的使用与维护5.1标志牌的设置标志牌应设在与之功能相应的醒目处。35.2实施监督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标志牌制作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监制。5.3检查与维修标志牌必须

3、保护持清晰、完整。当发现形象损坏、颜色污染或有变化、退色等不符合本标准的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检查时间至省每年一次。附加说明: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景行江明章新林韩红娟贺世群3编号:--浙江省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单位名称:(公章)声明:我特此确认,本台帐所填写的内容均为真实。本单位对本台帐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内容不实的后果。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名: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制27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法律规定1、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

4、等资料档案,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日常检查。违反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2、企事业单位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

5、所安全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处以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

6、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违反本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75、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7、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

8、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6、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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