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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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为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的需要,鼓励学生参加、教师组织、指导各级各类专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以加强“双师”素质队伍建设,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和综合职业素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一)奖励范围: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技能竞赛)主要是指以国家工种分类、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为依据的专业技能操作竞赛,不包括创业、辅导员技能、文艺、体育等非专业性的竞赛活动。第

2、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业技能是由上级(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专业技能竞赛活动,包括由教师指导的学生技能竞赛活动与教师自身参加的教学技能竞赛活动。第三条奖励对象:为在校的注册学生与在职的学院全体教职员工。第四条奖励资金来源:技能竞赛奖励资金由学院年度预算单独列支,不包括上级部门的奖励费用。第二章奖励标准(单位:元)第五条学生技能竞赛获奖获奖等级奖励对象团体赛项单项赛项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市厅级学生15001000500900600300指导老师15001000500900600

3、300项目团队其他人员15001000500900600300省部级学生45003000150027001800900指导老师450030001500270018009003项目团队其他人员45003000150027001800900国家级学生1350090004500810054002700指导老师1350090004500810054002700项目团队其他人员1350090004500810054002700注:1.“项目团队其他人员”是指除了报名参加技能比赛的学生与指导老师之外,为参赛项目获奖

4、付出贡献的团队其他所有成员。同一赛项有多个学生或团队同时参赛的,“项目团队其他人员”奖励以获得最高的1个计算。2.教师指导同一赛项获奖学生数在2-5名内按相应最高奖金乘以1.1比例计算,6-10名内按相应最高奖金乘以1.2比例计算。不再按照获奖学生数量累计计算。第六条教师技能竞赛获奖获奖等级团体赛项单项赛项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市厅级15001000500900600300省部级45003000150027001800900国家级1350090004500810054002700第七条竞赛

5、级别的认定1.市厅级:由苏州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牵头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所获得的奖项。2.省部级:由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牵头举办的全省性职业技能竞赛。3.国家级:由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牵头举办的全国性职业技能竞赛。第三章相关说明3第八条本办法所指的技能竞赛奖的项目须经学院同意或在教务处登记备案。经学院同意由二级院(系、中心)各自组织参加的技能竞赛须明确专人负责,赛前制订详细的参赛方案,方案中明确组织部门、参赛时间、地点、竞赛项目、指导教师和参赛选手等事项,参赛

6、方案应事先报教务处备案。未经学院同意或教务处无备案的竞赛获奖不予奖励。第九条上级(市厅级)教育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以主管部门的行政级别作为获奖等级,由教育主管部门的下属机构或业务主管部门的下属机构主办的竞赛活动,其奖金级别将下调一级。第十条奖金分三级三等。若按名次设奖,参加比赛取前六名的,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三名为二等奖,第四、五、六名为三等奖;参加比赛取前十名的,第一、二名为一等奖,第三、四、五名为二等奖,第六、七、八、九、十名为三等奖;优秀奖不予以奖励;竞赛活动中凡是参加者都能获奖

7、的,末等奖不予以奖励。第十一条同一项目在多级竞赛中获奖,从高计奖,不重复计奖;同一项目竞赛既有团体奖又有个人奖的,从高计奖,不重复计奖;团体项目的奖金由各项目负责人统一协调分配。第十二条竞赛活动结束后,获奖者在当年底前提供参赛通知、获奖证书的原件和扫描件,由所在部门(系部或处室)初步审查后统一报教务处,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教务处组织发放。第十三条在执行奖励制度时发现弄虚作假或有侵权行为者,将取消奖励、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原《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8、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苏农教(2009)14号)同时废止。第十五条其他相关竞赛的获奖参照本办法议定。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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