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园所和定期健康检查制度

入园所和定期健康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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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一、儿童健康检查制度(一)儿童入园必须到所属区妇幼保健院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入园时要收取03岁小结卡、儿童健康档案、预防接种证。(二)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兼e抗原阳性者或谷丙转氨酶增高者暂不予以入园,经治疗后,3个月做肝功能检查一次,连续3次正常方可入园。(三)儿童转园从托儿所进入幼儿园或离开幼儿园一个月以上的儿童须重新体检后方可入园,有肝炎接种史的儿童须检疫42天,体检证实其健康后方可入园。(四)入园儿童应定期体检,3岁以上每年一次,并做好疾病矫治工作.每季度测体重身高一次。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制

2、度(一)幼儿园工作人员新入园时须到所属区妇保院进行体检,合格者放可调入上岗,以后每年到区妇保院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后,由检查单位签发统一印制的《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持证上岗。(二)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的保教人员、炊事员、未治愈前不得从事保健、炊事员工作。(三)发现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必须离职治疗,疑似肝炎病例未确诊前应暂时调离。肝炎患者取得医院痊愈证明后,须观察半年,其间每隔3个月做肝功能检查,连续3次正常恢复工作,菌痢患者症状消失,停药后3天

3、,大便培养连续3次阴性,方可恢复工作。(四)工作人员离岗1个月以上,应再次经区妇保院体检合格者方可恢复工作。三、食堂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食堂工作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二)食堂工作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三)建立食堂工

4、作人员健康档案。(四)新参加工作的食堂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食堂工作人员进行卫生培训,培训情况应记录。(五)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间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六)操作前手应洗净,操作时手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应进行消毒。(七)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1.开始工作前,上厕所后;2.处理食物前,处理生食物后;3.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的后;4.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5.处理动物或废物后;6.触摸

5、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7.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八)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食品处理区内不得有抽烟、饮食及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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