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镇增养殖海域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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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家镇增养殖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全镇增养殖海域使用管理,保障辖区群众和用海业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增养殖海域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井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王家镇人民政府根据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对本行政区所辖海域进行监督管理,凡在本镇增养殖海域内从事增养生产和增养殖产品采捕以及从事渔业捕捞等生产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增养殖是指以浮筏养殖、底播增殖、滩涂管养、围堰养殖以及网箱养殖等方式,从事海洋水生动、植物的增养殖活动。第三条镇政府海洋

2、与渔业办、公安所、边防所、渔政站、渔监站按各自职权负责本镇增养殖海域使用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各底播企业应严格执行海域承包合同条款,严格履行合同制定的义务。第五条各底播企业没有处罚权,如发现侵害底播企业利益的行为,可报请相关执法部门处理。底播企业不得私自罚款、没收网具、扣押船只人员甚至打骂。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公安、边防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六条滩涂属国家所右,各单位和个人只右在确权后方可对滩涂进行管理和看护。确权滩涂的底播企业在镇海洋办、辖区村委会的组织下每月农历十四、三十向辖区群众放海,但

3、赶海者不得采捕海参。承包区滩涂内允许群众白天溜海(捡浮力、柴禾等)夜间不允许溜海。第七条各底播企业允许辖区群众及游客在承包海域下漂网(漂网不得触及海底)和指定区域内垂钓,投苗期投苗区内不得垂钓;允许在指定区域滩涂和礁石上岸钓。钓鱼和下网时间限于白天,夜间不允许从事上述活动。不允许在底播区内从事下笼和下底网等捕捞作业,凡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据《大连市特种海产品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各底播企业严禁超面积、越权限进行管理和看护。各养殖企业和业户未经镇海洋办批准,不得在各海域打筏、打网箱及补橛。第

4、九条海面与海底分属确权的海域,底播企业在进行生产作业时要确保不对海面浮筏、网箱等设施造成损害,作业船只不得横穿筏区,对海面设施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海参属国家保护的特种海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只有在领取特种海产品捕捞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采捕。如发现在浮筏生产作业或赶海时,私自采捕海参等特种海产品,将根据《大连市特种海产品资源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由渔政、公安、边防等部门予以处罚。第十一条各养殖企业及业户,在进行台筏海底维护时,应主动和底播企业联系沟通,各底播企业应积极配合养殖业户。浮筏养殖户在生产、收获产

5、品时应主动把附着在养殖器材或产品上的海参投放到该生产作业区海域,不得夹带藏匿否则视情节由边防等部门进行处罚。第十二条各养殖企业及业户在分苗、倒笼、收割等生产环节当中,不得将生产垃圾倾倒在滩涂及海区内,应自行收集并运到指定的垃圾场点。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采挖和出售滩涂沙石,如发现乱挖乱采沙石现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予以处罚。第十四条从事养殖生产的船只必须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等各种手续,严禁三无船只出海作业。第十五条各增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加强海上养殖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海上安全生产条件,出海作

6、业人员必须穿戴救生衣,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积极参加海上事故抢险救护。第十六条本规定巾王家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H起执行,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依照上级规定执行。王家镇人民政府二O—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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