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前期地权分配的南北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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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代前期地权分配的南北比较摘要:本文计算休宁及遂安两地地权分配之吉尼系数,两者均远低于河北之获鹿数字,证明以往认为南方地权高度集中之看法不正确。关键词:地权分配、吉尼系数、永佃制ASouth-NorthparisonofLandDistributionintheEarlyQingDynastyTheuseofhightenancyratesintheSouthtoindicateahigherdegreeoflandconcentrationisgrosslymisleading.AcalculationofGinicoeff

2、icientsbasedontheofficialdataoflandregistrationintheearlyQingdynastysho.四、余论从上面的比较与分析可以清楚的看出,我们对于地权分配与租佃率概念之混淆引起的三百余年错误的推论是多么严重。从清初以降,地权分配一直是南方比北方平均。此种现象的重要成因之一是人口密度之差异。我在别处已经证明了[5]。从宋代以来,人口的快速增长改变了中国土地分配的面貌,整个人口长期趋势导致地权分配越来越平均,这是因为人口压力影响了土地市场之机制。这种影响可以从纵的长期趋势上看出,现在

3、也可以从横的南北比较看出。从宋代开始人口密度越来越大;在同一时点上,由北向南走来,也是人口密度越来越高。人口密度的影响在这两方面是一致的。人口密度增高迫使土地市场由买方市场变成卖方市场,在时间序列上我们可以看出这种变化,在南北比较上,我们也可以看出这种差异。证据之一就是农田之零细化是南方甚于北方[6],此点已由许多研究者实际调查指出。证据之二就是南方的土地买卖交易盛行“找价”或“补价”,田地典卖多年以后卖方还要向买主索要找价,而且找价不只一次,有的卖主找价多达五六次,甚至在有的实例中,田地已经转手多次,原卖主还向前后接手典买之

4、人分别索取找价。更重要的是,乾隆十八年大清律已明定找价的有效时限,但在民间,卖主可以不顾法定期限,继续向买主索取找价,可见政府法律都无法改变土地卖方市场的性质。南方的地权分配比北方平均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永佃制的盛行。永佃制的效果是使贫农与佃农中农化,使得地权分配更趋平均。注:[1]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2]梁方仲编著.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200,380.[3]章有义.康熙初年江苏长洲三册鱼鳞簿所见.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4).[4]赵冈.估算江

5、苏长洲田皮产权分配.中国史研究,2004(1).[5]赵冈.历史上的土地制度与地权分配.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288.[6]赵冈.农地的零细化.中国农史,1999,(3).表1清代获鹿县康熙五十年四社各类农户占地统计类别

6、户数

7、%

8、亩数

9、%无地户

10、805

11、22.46

12、

13、1亩以下户

14、106

15、2.96

16、56.2

17、1.051-5亩户

18、582

19、16.24

20、1796.8

21、3.375-10亩户

22、643

23、17.94

24、4792.3

25、8.9810-15亩户

26、477

27、13.31

28、5882.6

29、11.0215-20亩户

30、284

31、7.92

32、

33、4847.1

34、9.0820-25亩户

35、219

36、6.11

37、4893.8

38、9.1725-30亩户

39、135

40、3.77

41、3662.8

42、6.8630-35亩户

43、76

44、2.12

45、2440.9

46、4.5735-40亩户

47、48

48、1.34

49、1792.8

50、3.3640-45亩户

51、45

52、1.26

53、1904

54、3.5745-50亩户

55、22

56、0.61

57、1044

58、1.9650-60亩户

59、49

60、1.37

61、2702

62、5.0660-70亩户

63、16

64、0.45

65、1031.5

66、1.9370-80亩户

67、10

68、0.28

69、737.9

70、1.3880-90亩户

71、7

72、0.2

73、589

74、

75、1.190-100亩户

76、11

77、0.31

78、1034.3

79、1.94100亩以上户

80、49

81、1.37

82、14162.8

83、26.54合计

84、3584

85、

86、53370.8

87、资料来源:获鹿县档案《编审册》。表2清代获鹿县康熙五十五年六社各类农户占地统计类别

88、户数

89、%

90、亩数

91、%无地户

92、746

93、18.29

94、

95、1亩以下户

96、128

97、3.13

98、84.2

99、0.131-5亩户

100、740

101、18.08

102、2250.8

103、3.365-10亩户

104、727

105、17.77

106、5314

107、7.9410-15亩户

108、524

109、12.81

110、6384.7

111、9.5415-20亩户

112、347

113、8.48

114、

115、6036.3

116、9.0220-25亩户

117、262

118、6.4

119、5837.2

120、8.7325-30亩户

121、149

122、3.64

123、4079.3

124、6.130-35亩户

125、120

126、2.93

127、3915.2

128、5.8535-40亩户

129、90

130、2.2

131、3352.3

132、5.0140-45亩户

133、51

134、1.25

1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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