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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1
《基隆长乐国民小学校园场地开放使用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基隆市長樂國民小學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中華民國102年09月04日校務會議通過第一條本校為加強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特依據規費法第八條、國民體育法第七條規定及基隆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範圍,包括學校一般校園場地(指教學區及行政區一樓室外平面)、室外停車場及跑道、操場。但依其他法令委託營運管理或使用之校園場地,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校園場地之使用,不得為影響學校教學或相關活動之進行;其用途以下列活動為限:一、學校教育活動。二、體育活動。三、其他不違背法令或善良風俗之活動。四、為敦親睦鄰,解決社區民眾停車問題。申請使用校園之場
2、地,不得為營業行為。但經學校許可者,不在此限。辦理各項鑑定及考試時,補習班不得進入校園內招生、宣傳或設置相關標誌及廣告。第四條申請校園場地使用許可,應於使用日七日前或實際作業時程為之。但經學校公告開放一般民眾個別從事休閒運動之場地,毋需申請。申請時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送交學校許可:一、申請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如由代理人提出申請者,並應檢具申請人之委託書。二、使用場地之目的、方式及起迄時間。三、活動內容。四、場地內外所需張貼之海報、宣傳標語與其他文宣品;其內容、張貼地點及方式。五、使用場地所需搭建臺架與電器設備之種類及
3、搭建地點方式。六、維持場館內外秩序及交通之方案。前項申請經學校許可,申請人未於許可處分送達後三日內繳交場地費等費用、保證金及切結書者,不得使用。相關場地費收費標準,如本辦法附件一。主辦單位為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者,得免繳保證金及切結書,並得免收或減收場地費及其他使用費,惟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基本水電費及冷氣使用費不得免收。主辦單位為教育處及學校者,基於教育一體原則,得免繳保證金及切結書,並得免收或減收場地費及其他使用費。6前二項已委外辦理並編有相關費用之活動,仍應繳付各項費用,不得免收或減收。第一項許可處分,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以自己費用,並以學校為受益人,投保火險、公共意
4、外責任險或其他與場地使用或活動有關之保險。第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得不予許可使用;已許可後始發現有該等情事者,得撤銷原許可處分:一、使用目的不符第四條各款之規定。二、有第十六條規定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之情形,未逾一年。三、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申請人前曾有一年內不受理申請之情事,於一年內再提出申請並獲許可,且經管理機關撤銷該許可使用處分者,其所繳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第二條校園場地若於同一時段有多數申請人申請使用,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但多數人申請長期使用致場地時段不敷分配時,由學校協調解決或抽籤決定之。申請長期使用校園場地,每期以三個月或六個月為限,期滿後如
5、需繼續使用,應於期滿日七日前重新提出申請。長期使用者以每週二次、每次二小時為原則。惟於使用期間之時段,若遇有學校舉辦之活動,經學校於三日前通知,該時段申請人應配合順延使用,另在不影響其他使用者之情形下,學校得准予增加每週使用場地之次數及時數。第三條校園場地開放時間如下:一般校園場地(指教學區及行政區一樓室外平面)、跑道及操場:(一)上課日:上午五時至七時、下午四時至六時。(二)週休二日及例假日:上午五時至下午三時。(三)寒、暑假:學校辦理學藝活動時,開放時間比照上課日辦理,其餘開放時間比照週休二日及例假日辦理。前項校園場地開放時間,得由學校視實際需要調整,並於調整日七日前,
6、於網站及門首公告。第四條學校因施工、重大教學活動或其他特殊情形,場地開放確有困難者,得暫停開放,並應函報本府備查。前項情形,學校應於停止開放日七日前,於網站及門首公告。第五條校園場地使用之收費基準如附表。第六條申請人辦理活動,經學校許可者,得印製收費入場券,並應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第七條使用校園場地時,申請人應遵守下列事項:一、6使用設備器材,除學校提供之項目外,其餘物品應自備。使用完畢後,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其有短少或損壞,應予補足、修復或照價賠償。二、使用校園場地有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必要者,應先經學校許可後,始得於指定地點張貼。未經學校同意,不得使用漿糊、膠紙、圖釘
7、或其他任何可能污損場地之物品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其他設備。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回復原狀。三、所攜帶之貴重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學校不負保管之責。四、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接燈光或使用電器用品。五、申請人須在場地內外搭建臺架及電器設備時,應先經學校同意後,始可於指定地點搭建。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回復原狀。搭建與使用時,並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由具有相關資格之人搭建與操作。六、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自將場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他人使用。七、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八、於活動結束後,應即將使用之場地、設施及物品等回復原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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