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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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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单生效日究竟如何算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矛盾似乎难以平复,特别在人身保险中,有关“保单生效”与否的争议一直不断,究其原因,还是双方对《保险法》及保险合同条款都有着自己的理解。理赔案例引发诉讼纠纷下载论文网 这个2007年引发的“保单生效”案例可谓“经典”。 2007年11月23日,吴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儿子投保了一份25万元的寿险保单,并随即将保单存入指定账号。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要约后进入核保程序,并于2007年11月28日从投保人吴先生账户中将保费扣除。 可是谁都没有想到,在2007年11月27日即扣款前一天,吴先生的儿子已经因意外
2、不幸去世。在吴先生收到的保险合同中,保险期间追溯到2007年11月23日起,换言之,虽然儿子在缴纳保费前已经去世,但却在保险期间内。这让吴先生找到了索赔依据。 在与保险公司初步沟通后,吴先生拿到了5万元抚恤金,但在仔细阅读了保险合同后,吴先生觉得既然保险公司已经同意承保,并追溯到投保之日,那么自己理应获得全额赔付。于是在2008年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本案围绕“保单生效”与否展开了激烈讨论,保险公司认为在核保期间被保险人已经死亡,合同自然不应生效,而吴先生则认为,既然核保通过并扣除了保费,保险合同就成立了,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
3、经法院调解,最终保险公司又向原告吴先生赔偿了20万元,就此,事件终于画上了句号。 “空白期”保险公司也要担责 那么,保险合同到底什么时候生效?如果核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该承担保险责任么? 在2009年10月1日即将正式执行的新《保险法》中,对保险合同何时生效做出了明确的解释。 新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
4、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具体来说,如果保险公司核保通过了,那么这份保险合同生效日将追溯到合同成立那天,也就是投保人递交投保单之际。 反之,如果在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后。无法通过保险公司核保认可,那么保险合同就无法成立,更无法生效。 因此,如果投保和承保双方没有特别的约定,那么投保人缴纳保费的时间点,或是保险公司从银行账户扣款的时间点都不能作为“保单生效日”来衡量,也缺乏法律上的依据。 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追溯到投保人发出投保单的那天,这对投保人来说其实是很“划算”的。这样,即便是在核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
5、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对投保人进行理赔。这样一来,以前经常出现的“核保期间发生事故是否能够理赔”这一“空白期”纠纷就能避免不少了。 签约时先问清保险期间 当然,新《保险法》对保险期限的规定也并不“死板”,其允许投保人和保险人另立“附条件或附期限”,这当然需要双方同意。 在投保人签下要约时,应先问清代理人或是中介公司,保险保障究竟从何时起效、何时结束,因为投保时一般参阅的是“保险计划书”而非正式保险合同,可能会出现投保人的理解与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的情况,即使代理人没有特别强调保险期限,投保人也应该自己问个明白。 比如,不少家长会
6、在8月底购买学平险,但这一险种通常都规定要从当年9月1日开学后开始生效,9月1日之前发生的事故不在保障范围内,对此,为孩子投保的家长就要特别注意。 如果合同有附加条款,对保单生效的时间做了特别说明,比如“自保险公司收到保费起生效”等等,那么这就代表即使投保人将保费存入账户,保单还无法成立,只有当保险公司扣款成功方可获得相应保障。 所有与保险生效日有关的文字说明都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息息相关,说白了,这就是一场合同的“文字游戏”,看似清晰的表示都可能是拒赔陷阱,投保人还应小心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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