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购业务相关的政策——企业所得税外其他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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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收购业务相关的政策——企业所得税外其他涉税处理  业务描述:B公司现账面有固定资产1000万元,应付账款500万元,实收资本500万元。现在,A公司拟收购B公司。A、B公司在收购前没有关联关系。  问题:A公司收购B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操作?相关政策有哪些?  分析:A公司收购B公司后有两种结果,一种是B公司注销,相关资产负债转移到A公司,会计上叫吸收合并;另一种结果是合并后,B公司存续,会计上叫控股合并,是A公司与B公司股东间的交易。  以下是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他涉税相关政策:  1、增值税相关的政策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

2、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2、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  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条例,企业转让股权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纳税范围,但是如果被

3、投资企业主要资产是土地和房产,会被税务局认定为股东以100%转让股权的方式转让土地和房产而被征收土地增值税。只是在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是原股东、还是被投资企业?被征收土地增值税后,被投资企业再开发或直接转让土地与房产的,扣除项目中成本怎么认定?目前政策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操作中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发【2000】687)  3、契税相

4、关政策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4、印花税相关政策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

5、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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