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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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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示范文本)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4—协议编号: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号码:开户行:账号: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号码: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开户行:账号:预定人(以下简称乙方):国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国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
2、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协议编号:第一条商品房情况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商品房座落:区、县路、道、街。设计用途,建筑结构,建筑总层数为层。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第二条商品房价款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元(币种:),优惠后每平方米价格为元(币种:),总房价款为元(币种:),计(大写)。
3、第三条定金付款形式及时间双方签定预定协议时,预定人一次性支付定金元(币种:),计(大写),定金数额不得超过总房款的20%。双方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前交纳首付款并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定金处理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定人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出卖人未按本协议约定日期订立《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向预定人双倍返还定金;预定人未按本协议约定日期订立《天津市商品房买协议编号:卖合同》的,出卖人不予退还预定人交付的定金。—4—在约定订立《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日期内,双方就合同条款不能达
4、成一致时,出卖人应当向预定人返还定金。第五条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六条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份,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委托代理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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