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还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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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并购重组还需创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措施立足于国内市场的现状,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进行了详细完整的规范,特别是在一些具体规定上有较大的突破和创新,这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例如,《证券法》虽然规定了要约收购的方式,但由于我国市场分割导致的股权结构较为特殊,要约收购的价格一直是瓶颈问题,对此,《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分别对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价格进行了区别,这使得更多的要约收购成为了可能。有业内人士指出,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具体操作层面来看,有关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创新与突破。  首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将流通

2、股与非流通股的转让价格进行了区分,要求非流通股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业内人士认为,特别是涉及到国有股时,由于需要财政部进行审批,根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国有股的转让价格显然要以每股净资产为转让底价。尽管这在国内已被市场普遍接受,但是,在国有股向外资进行转让时,外资可能对于这一要求会存在异议。毕竟,根据国外的实践来看,转让价格更主要地取决于未来盈利及现金流量等,与每股净资产的关系并不十分紧密。因此,在将来的包括法人股等在内的非流通股转让中,转让价格很可会对并购产生一定影响。  引人注意的是,与征求意见稿相比,

3、正式出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在转让价格的确定方面明显注意到了这一点,在第三十四条中就增加了相关规定:特殊情况下需要对上述价格确定原则做调整执行的,收购人应当事先征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有专业人士认为,这意味着,非流通股的转让价格有一定的调整余地,使得上市公司并购能够适应各种复杂情况。当然,如果价格调整的回旋余地不够大,转让价格的原则性规定仍然会对并购方产生一定压力。显然,这有待在实践中逐步摸索。  另外,作为配套措施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管理办法》中将提出,大股东可以用所持股份抵偿对上市公司负债,这引起了各方的高度关注

4、。毕竟,该项规定在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进一步合理等方面将发挥较大作用。但有业内人士认为,该项规定面临的首要问题可能是如何与《公司法》、《证券法》等进行衔接。  《公司法》规定,只有两种情况可以进行股份回购,一是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二是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尽管大股东以股抵债后可以将回购的股份进行注销,但业内人士认为,大股东以股抵债与上述规定仍然存在一定差异。因此,还需要从法理上进行疏通,从而实现两者的有效衔接。  同时,大股东以股抵债时的价格确定则成为直接关

5、系到股份回购能否被市场接受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国内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大股东的派出人员在不少公司的董事会中占到相当比重,那么,股份回购价格的确定程度就应有特别规定,以确保公平合理。业内人士认为,在涉及到股份回购的价格时,代表大股东的董事在董事会上应该没有表决权,大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也同样应该进行回避,毕竟这是一项重大的关联交易。在这种情况下,独立董事应该发挥较大作用,对整个交易价格有较准确判断。  那么,是按每股净值资产值还是流通股价格进行回购,这无疑是摆在股份回购时的一个重要问题。业内人士担心,如果价格不尽

6、合理,以股抵债很可能成为大股东进行高价“合法”套现的途径。客观地看,由于新股发行价均是大幅溢价,法人股等从新股发行中也迅速升值,显然,即使是以每股净资产值进行回购,大股东其实也将受益匪浅。如果以大大高于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进行回购,那么,大股东的获利程度就会相当惊人。因此,有不少专业人士认为,管理规定应该有明显章程,以使股份回购能够为市场各方所接受。  监管部门负责人日前表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难免有争议的地方,这需要与时俱进,积累经验,不断修正与完善。其实,并购重组在国际市场上也一直在不断演变,这也要求国内各方在

7、实践中不断发展与创新并购重组业务,从而逐步完善并购重组的法规。(本系列完)破解“一致行动人”潘霓2002.10.1511:00:00   新出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其所持有、控制被收购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量应当合并计算。”  这是“一致行动人”在我国政府相关法律中第一次出现。尽管这还只是一个概念,但这是一个极大的进步。  “一致行动人”是上市公司收购中不可或缺的制度,它直接关系到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与公平。其实,在中国资本市场,“一致行动人”在以

8、前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来,但这种行为早已存在。  早在1993年,我国第一起上市公司收购事件———“宝延风波”中,就因为“一致行动人”问题而引起过争议。宝安上海公司在1993年9月30日公告持有延中股票的5%,10月4日宝安再次公告称,已持有延中股票的16%,其跳跃幅度之大令人难以置信。后来经中国证监会查实,早在9月28日,宝安上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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