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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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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营改增”后施工企业简易计税办法下会计核算的探索摘要: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试点后,施工企业会计核算面临着重大变化,尤其是已经在建的老项目,大部分会采用“简易征收”的方法,对于“简易征收”的会计核算,目前各方面的介绍很少,本文就会计实务中,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方法后如何确定合同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预收工程款时缴纳的增值税和计提的但未到纳税义务时间的税额如何账务处理等问题展开讨论。关键词:施工企业;简易计税;会计核算在简易计税方法下,工程项目会计核算面临二个问题,一是如何测算建造合同预计总收入及预计
2、总成本,二是每期计量结算时增值税的核算。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关于销售额第9条“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规定,可见在简易计税方法下,不存在税款的抵扣,而是应纳税销售额确认的问题,因此在进行成本测算时,应将含税的预计总收入扣减预计未来应交的增值税额作为项目的预计总收入,存在分包的情况下,应用预计总收入减去预计总分包款做为基数来测应交增值税。预计总成本应包含各
3、项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讲义》第三部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第五章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政策解读中关于“如何理解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的解读,“签订了书面合同且书面合同确定了付款日期的,按照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以及建筑服务预收款纳税时间的解读“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实际工作中,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有明确的条款确定支付时间,包括预付款的的支付与扣回、质量保证金等保留金
4、在计量中的暂扣和实际支付曰期,因此工程项目进行计量结算时要扣回预付款(预付款扣回一般是完成工程量的一定比例后开始扣回)和保留金以后的金额为当期的支付金额,根据上述的政策解读,预付款为前期已纳税部分,保留金的纳税时间为合同确定的付款时间,纳税义务时间在实际收款时。即计量结算金额中包括前期已纳税的部分,本期应纳税部分和应在后期纳税部分。要准确的将这三部分核,清楚,即能准确反映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应交的增值税,又能体现会计在权责发生制下增值税与结算额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核算时应该对增值税进行预交和预提处理,对已缴纳未确认(相对于工
5、程结算)的增值税视为预交,对己确认未到纳税义务时间的进行预提。按以上观点,下面举例进行说明:一、会计科目设置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待确认增值税”,用以核算按税法规定达到纳税义务时间已缴纳但未确定的增值税;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待结转增值税”,用以核算已确认但按税法未到纳税义务时间的增值税;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加明细科目“简易计税”,用以核算简易征收下应缴纳的增值税。、建造合同测算建造合同测算时预计总收入为含税合同额减少应交增值税,预计总成本为含税成本。例如工程项目合同额为3330万元,合
6、同约定工程开工预付1110万元,工程完工后结算,质保金150万元,2年后返还;增值税征收率为3%,项目实施时,对其中2060万元劳务进行分包,并签定劳务分包合同,预计可以全额按时收到分包商发票,预计自营成本940万元,合同测算时:预计合同总收入=3330-(3330-2060)/(1+3%)*3%=3293.01万元预计合同总成本=2060+940=3000万元Ml收到业主的预付款项并开具给业主发票时,以收款金额计入“预收账款”贷方,同时按本次开票时预缴的金额计入“其他应收款一待确认增值税”的借方,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一简
7、易计税”。续上例:项目在20x6年5月1日,向业主收取工程预付款1110万元,并开具发票;同日支付分包商预付款412万元,并收到分包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①收到业主工程预付款时:借:银行存款1110贷:预收账款1110②支付分包商预付款时:借:预付账款412贷:银彳丁存款412③计算5月应交增值税(1110-412)/(1+3%)*3%=20.33万,即当期应交增值税为20.33万元,借:其他应收款一待确认增值税20.33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一简易计税20.33四、计量结算的核算与业主办理结算时,以不含增值税结算额计入“工程
8、结算”科目贷方,以计算的本期及后期应交增值税额“其他应付款一待结转增值税”科目贷方,同时确认前期未确认的增值税额,并以含增值税金额计入“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预收账款”等科目的借方;缴纳本期应交增值税时将应交数从“其他应付款一待结转增值税”转到“应交税费一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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