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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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论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引言危险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为减少危险造成的影响,人们采取了规避、控制、自留、集合、中和及转移危险等多种处理危险的方法覃有土主编:《保险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页。。保险处理危险的有效措施之一,其真义在于集合多数个人的力量组成一危险共同团体,于成员发生事故需要补偿时提供经济上的补助,分散并消化其危险。为保证这个过程能够公平公正地进行,此危险共同体须是具有同类危险的个体的集合,即其危险

2、具有同质性梁宇贤著:《保险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页。,正是为了能让保险人选择具有同质性的个体组成危险共同体,法律上设置告知义务制度,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充分协力,告知保险标的之危险状况,以便保险人估计危险程度,如果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将有权单方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之如实告知义务制度对保险业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然也就是这一项制度却是在学术上争论最烈,在实务中争讼也最多。我国《保险法》自1995年10月1日实施后,围绕如实告知义务的纠纷和争论就没有停止过。在保险展业过程中由于种种不规范的行为,致使在订立保险契约时,

3、如实告知义务总是遭到不同程度的违反。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告知义务成了保险公司推卸责任的“有效”工具,保险公司常常以投保险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投保人却以保险人未告知为由加以抗辩。此种纠纷是最为常见最为典型的保险合同纠纷,结果投保险人常因合同目的落空,谴责保险公司为“诈骗公司”,而保险公司则指责投保人为“刁民”,以致影响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告知义务设立之目的在于防止不肖之要保人滥用保险之良能,对一般保险大众而言,本条非为彼此猜忌、怀疑、斗法之“游戏规则”江朝国著:《保险法论文集(一)》,台湾瑞兴图书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14

4、7页。----------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但我国有关告知义务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在告知义务的主体、告知范围、重要事实之认定标准、告知义务违反之法律效果及解除权的除斥期间等方面存在缺陷,又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完善之,以至在实践中常会碰到许多案件无法根据保险法做出公正的处理,告知义务制度倒真的成了彼此猜忌、怀疑、斗法之“游戏规则”。本希望保险法修正时能够

5、在告知义务方面有所发展和完善,显然是令人失望了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其中第17条有关告知义务的内容没有作任何变动。为解决越来越多有保险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9日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对完善告知义务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倾向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但李玉泉、邹志洪于2004年3月31日则提出《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6、这里称之为告知义务制度,是因为它已不再作为一个简单的附随义务而存在。制度是人为设定的,决定人们相互关系的制约性规则,它是多个遵循同一规则的交易的集合,经过交易多次重复形成的钱弘道著:《经济分析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9页。。告知义务制度正是在长期反复的保险实践中形成,并不断完善,至今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在理论基础、义务内容、义务的履行、违反的后果等各方面都有其独特之处,它对保险合同的影响也不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附随义务。本文通过对如实告知义务一些要主要问题进行一些的探讨,希望可以寻求较为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对我国相关

7、立法提一些建议和设想。第一部分告知义务的理念一、告知义务的概念告知(disclosureorrepresentation,披露或陈述)义务的概念来自西方,一般的文献认为它源于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其中称“Disclosure”。传至我国境内,在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4条称为“据实说明义务”,澳门《商法典》第973条称“声明义务”,而我国《保险法》第17条和《海商法》第222条称“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说“告知义务”。告知义务的定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合同成立之前投保人一方的告知义务,广义的告知义务还包括保险合同

8、履行过程中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赵启进:《论保险法的告知义务》,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3期,第56页。----------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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