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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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水利局文件渝水〔2018〕93号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视察重庆和参加重庆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强化依法管水治水,切实提高全市水行政执法效能,保障水法规贯彻实施,维护水事秩序平稳和谐。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7—《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水利部关于全面加强依法治

2、水管水的实施意见》、《重庆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水行政执法工作通知如下:一、明晰水行政执法事权积极顺应行政执法改革形势,深入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力量下沉”,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长江流域水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长水政〔2017〕303号)关于强化属地管辖的工作要求,着重解决事权不清、边界模糊、职责交叉导致的执法缺位问题。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全市水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协调组织跨区县的重大执法活动。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负责及时发现并查处辖区内发生的水事违法案件。积极探

3、索水行政执法监管网格化管理,逐一明确细化监管执法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对水事违法行为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有效维护一方水事秩序。二、加大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水行政执法形势和任务的分析,以理顺、优化违法行为发现机制为抓手,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年度水行政执法检查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执法计划报市水利局法制机构备案。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建立业务主管机构与执法机构相互配合、联动的日常巡查机制。要充分依托河长制工作推进,制定具体的动态监管方案,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7—。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上级部署和执法计划,聚焦落实

4、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推行“河长制”所涉及的重点对象、重点区域和重点事项,定期开展河道采砂、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土保持、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影响水文监测的侵权行为、水利安全生产等专项执法检查和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水事违法行为。要有序开展日常检查和全过程记录,有效预防、及时发现和制止轻微水事违法行为,构成立案条件的依法进行查处。要及时调查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案件线索,对于不属于水利部门管理权限的要及时依法移交,并将办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三、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公布的水利部门行政权责清单,进一步梳理完善涉及水行政执法权责事项,并根据需要实行动态化管理,及时排查行政执法

5、廉政风险点,严格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法律顾问制度、行政执法合法性审查制度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告知、调查取证、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等制度规定,切实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要严格执行“执法标识、执法证件、执法装备、执法文书”四统一,通过组织学习培训和考核,确保执法人员全面掌握并严格遵守《重庆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重庆市水行政处罚程序规则》等行政执法规范。—7—依法推行执法公开,保证执法行为的透明度和公众的知情权,逐步实现执法依据、权限、程序和办案结果公开,并以制度加科技的原则,研究探索执法信息公开的有效便捷方式。要将不断改进行政执法方式作为进一步提升监

6、管效能的重要抓手,积极探索并规范适用行政契约、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水事违法行为发生。四、强化联动协调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并建立行业内部行政执法机构与业务主管机构的协作机制。实施行政审批的业务主管机构应负责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许可事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对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应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先责令改正,并进行教育、告诫、引导;对拒不改正并构成行政执法立案条件的,按程序移交行政执法机构。对于涉及行政审批及日常监管的群众投诉举报

7、线索和部门移送案件,业务主管机构应对有关审批和监管情况进行核实,再按程序移交行政执法机构。对于影响较大的行政许可项目,行政执法机构可根据需要,参与许可项目的现场勘查、分析论证。通过充分整合资源,明确内设机构的责任和分工,不断加强动态监管,切实解决审批、监管、执法相互脱节问题。积极推进部门内综合执法工作机制,逐步实现行政审批、日常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一体化执法监管。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应强化协调联动,根据需要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7—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交通、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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