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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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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反倾销制度与竞争政策的关联与冲突摘要:贸易自由化与竞争政策目标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决定了.Bier.Kostecki还按动机把倾销分为8种类型,指出除了掠夺性倾销外,其余倾销均能找到正当理由。因此,笼统地把倾销说成是“不公平贸易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不对的。显然,这里的违法(构成倾销)的判断标准并不是以市场机制下的竞争为基础的,也就是说,符合市场机制的竞争(价格竞争)行为仍然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因此,除了掠夺性定价的情形外,反倾销制度将“非掠夺性”的低价销售行为也认定为违法,这是一种反竞
2、争的行为,从而与竞争政策和竞争法产生冲突。 (二)保护对象的冲突竞争法的保护对象是保护竞争,维护以消费者为代表的社会整体利益,而反倾销法的保护对象是保护竞争者,维护国内生产者或劳工的利益。依据WTO反倾销制度,采取反倾销措施的要件之一便是对进口国内一已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内产业的新建。显然,反倾销制度的基本目的是保护本国的相关产业或企业,也就是保护国内特定的竞争者,正如波斯纳曾指出的:“实际引发反倾销、反补贴税和其他针对外国生产者的所谓‘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措施的考虑,远
3、远不仅是对掠夺性定价的关注,最关键的问题是为了保护美国产业免受真正低成本的外国生产者的竞争,而不论外国生产者的成本是否是由低薪金、低污染控制和其他管制成本、良好的经营管理、良好的工作条件,更现代化的工厂和设备引起的。”《反倾销协定》抵制出口国优势产品的竞争,为进口国企业提供保护,短期内可以促进进口国该产业的发展。但长期来看,对进口国该产业发展甚至整个产业结构的完善都是不利的。进口国企业如果以原有的技术条件仍然可以在国内市场上稳获高利,难免会丧失革新的动力。一个行业如此,整个行业则表现为产业结构的调整陷于
4、停滞。所以,《反倾销协定》阻碍进口国产业结构的转换和技术进步,是无效率的。同时,消费者也需为此付出巨大或惨痛代价:首先,倾销产品具有竞争性,正是因为其具有竞争性,进口产品才被调查当局视为是倾销产品,消费者本来可以获得进口产品降价所带来的好处,但是由于对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而被迫支付相对较高的价格,享受不到竞争所带来的利益;其次,征收反倾销税能够刺激国内生产商继续进行低效率的生产,迫使消费者承受进一步的损失,并且在支付一个固定价格的前提下,只能获得竞争力较差的产品。而在竞争政策和竞争法中,一个基本的共识和理
5、念便是首先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发展出的原理——竞争法保护的是竞争而不是竞争者。竞争法通过促进竞争,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合理流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提高整个社会的生产效率。这意味着竞争法通过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协调竞争过程中的利益关系,对竞争各方的合法权益都给予平等的保护,而不是偏向于某一方。当然,竞争政策和竞争法通过对竞争的维持和促进,最终也使得消费者从中受益。基于这种原理,如果低价销售行为使得个别企业丧失其市场占有率,甚至被排挤出该市场,那是由市场竞争导致的,是优胜劣汰的
6、市场竞争规律带来的结果,也是市场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形式。因此,除了在掠夺性定价的交叉领域外,反倾销制度保护国内竞争者与竞争法保护竞争过程本身的目标是冲突的。换言之,反倾销制度所要追求的是个体正义,仅仅是对生产商的正义,而竞争法所要达到是社会正义,不仅包括对国内生产者的正义,也包括对外国生产者、进口商和消费者的正义。 (三)救济措施的冲突根据esserlin结合经济学的数量分析方法证明反倾销法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被从事卡特尔活动的企业用作保护其卡特尔利益的工具。在目前竞争法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国际协调机制的情况
7、下,一国竞争法仅在本国领域内有效,对领域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垄断行为鞭长莫及。并且出口国出于对本国贸易利益的考虑,对出口卡特尔协议往往听之任之了。这样,域外生产商就可以公然地滥用市场优势,扭曲国际竞争秩序,严重侵蚀多边贸易体制。 (四)反倾销程序的冲突WTO反倾销制度在程序规则中表现出与竞争政策和竞争法的冲突,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各国滥用反倾销中的自由裁量权引起的。例如,WTO反倾销制度中规定的“相同产品”、“国内行业”、“正常价值”、“实质损害”等概念充满弹性,很多国家往往利用WTO反倾销制度的不严密性
8、,滥用自由裁量权,以有利于实现其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就倾销幅度和倾销损害的认定来说,一是表现为倾销计算存在着明显的主观偏向。通常采取的做法是:用提高正常价值、降低平均出口价格的方法从而增加反倾销幅度。对被认定为是非市场经济的国家采用“替代国”方法,更是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关于倾销的裁决经常是根据由不太恰当的替代国所提供的最为充分的价格资料作出。二是表现为本国企业可以操作损害标准。损害指标包括市场份额、就业、利润、生产能力、开工率等几个方面及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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