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海关对广西沿海对越边地贸口岸

南宁海关对广西沿海对越边地贸口岸

ID:23881204

大小:112.50 KB

页数:16页

时间:2018-11-11

南宁海关对广西沿海对越边地贸口岸_第1页
南宁海关对广西沿海对越边地贸口岸_第2页
南宁海关对广西沿海对越边地贸口岸_第3页
南宁海关对广西沿海对越边地贸口岸_第4页
南宁海关对广西沿海对越边地贸口岸_第5页
资源描述:

《南宁海关对广西沿海对越边地贸口岸》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南宁海关对广西沿海对越边地贸口岸进出境船舶及所载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广西沿海对越边地贸口岸进出境管理秩序,加强边地贸口岸进出境船舶及所载货物的监管,规范边地贸口岸海关监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广西江山港、企沙港、石头埠港、果子山港为边地贸口岸的批复》(国函〔1994〕108号)、《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函〔1996〕2号)及其它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

2、义:  (一)广西沿海对越边地贸口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仅限于中国和越南籍船舶进出境的口岸。  (二)边贸船舶,是指载运中越边境贸易进出口货物的中国籍和越南籍船舶。  (三)边贸进出口货物,是指原产于中国或越南,由广西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与越南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它贸易机构之间进行贸易交换的进出口货物。第三条16 边贸船舶应当在边地贸口岸进出境,在边地贸口岸海关监管码头停靠、装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并接受海关监管。边贸船舶不允许搭载进出境旅客。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第四

3、条 边贸船舶经海关备案后,可以载运边境贸易进出口货物。第五条 边地贸口岸海关监管码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并向海关申请设立,经海关组织验收合格后才能经营使用。第六条 进境越南籍边贸船舶,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不得转让或者移作它用。边贸船舶作为货物进口(包括租赁进口)或出口的,除按照本办法办理运输工具进境或出境手续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出口报关及纳税手续。第二章 边贸船舶备案管理第七条 边贸船舶应当向进出境地海关申请备案。第八条 边贸船舶向海关备案时,应当分别提交《中越边贸船舶备案表》(见附件1)、《中越边贸船舶负责人

4、备案表》(见附件2)、《中越边贸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表》(见附件3),并同时提交上述备案表随附单证栏中列明的材料。第九条 16《中越边贸船舶备案表》、《中越边贸船舶负责人备案表》和《中越边贸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表》的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自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前持《中越边贸船舶备案变更表》(见附件4)和有关文件到海关办理备案变更。边贸船舶负责人可以申请撤销备案;海关也可以依法撤销备案。边贸船舶的备案及备案变更、撤销手续,由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船舶代理人应为海关核准备案的企业。第十条 海关对申请备案的边贸船舶,应逐船进行舱容测量,核定船舶实际舱容,经关员和

5、船舶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海关建立船舶档案。第三章 进境管理第十一条 边贸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在办妥海事部门进境联系单的当日向海关报送船舶进境预报,并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电子数据。第十二条 进境边贸船舶抵达边地贸口岸,边贸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当通知海关,并在进境后24小时内向海关申报,提交以下单证:(一)《总申报单》1份;(二)《货物申报单》1份(附“进口载货清单”2份,无进口货物的,附无货清单1份);(三)《船舶物品申报单》1份;(四)《船员物品申报单》1份;16(五)《船员名单》1份;(六)《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越南籍船舶免交);(七)《船舶吨税执照》原件

6、和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后退还,复印件随附存档);(八)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单证。第十三条 海关接受进境边贸船舶申报时,应当审核电子数据和纸质申报单证。经审核无误的,接受申报并通知边贸船舶负责人。除引航员、口岸检查机关工作人员外,未经海关许可,进境边贸船舶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物品。第十四条 进境边贸船舶到达边地贸口岸海关监管码头后,海关可以对边贸船舶及所载货物进行检查。海关实施检查前,应当告知边贸船舶负责人。海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径行检查。海关检查时,边贸船舶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要求开启舱室、房间;有走私嫌疑的,应当按海关要求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

7、物、物品。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集中边贸船舶上的工作人员。海关检查完毕后,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见附件5),边贸船舶负责人应当签字确认。第十五条 进境边贸16船舶负责人应当在船舶装卸货物1小时以前通知海关。海关对进境边贸船舶装卸货物实施监装监卸,监装监卸完毕后,海关应当填写《运输工具监装监卸登记表》(见附件6),并经边贸船舶负责人确认。第四章 出境管理第十六条 出境边贸船舶离开边地贸口岸海关监管码头驶往境外,边贸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提前2小时将驶离时间通知海关,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