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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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郑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

2、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四条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区统筹和县(市)统筹,以后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五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市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3、。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机关及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 职工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为基数缴纳;职工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基数缴纳。  第八条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企业管理费”;行政机关列入“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科目;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科目;专项从事经

4、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其缴费列“经营支出”科目。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第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国家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其它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计息,利息并入

5、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机关、全供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由各级财政部门支付);  (二)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它费用。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必须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生育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第十四条 为保证生育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参保人员从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费不实行减免。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时,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次月初通知各定点医疗机构和

6、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暂停其生育保险待遇。但此时已经分娩或流产的职工,可继续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直到享受完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为止。  参保单位足额补缴所欠的生育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恢复其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停保期间)。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照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二)符合国家

7、计划生育政策;  (三)在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或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七条 生育职工应在怀孕3个月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领取《生育保险登记卡》。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生育职工,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津贴:  (一)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生产或引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津贴;  (二)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引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津贴;  (三)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津贴。  按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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