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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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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调研报告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调研报告近十多年来,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深入推进,司法行政系统职能不断扩展,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广。全民法制宣传推进了依法治国的进程和公民社会的形成;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的广泛渗入覆盖推进了基层依法治理实践;社区矫正及人民调解职能的拓展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相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总体发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基层的实战能力。因此,全面强化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已成当务之急。 一、职能履行对司法行政队伍的专业性要求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直接面向社会群众,涵盖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
2、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多项工作,职能辐射不断拓展延伸,“点多、线长、面广”的行业特点在社会治理中呈现出较强的资源性优势。 2013年优秀公务员评选中,栖霞区9名司法所所长中有7名被评为优秀公务员。因为机构正规化、职能法定化、队伍专业化、服务广泛化,司法所必然成为基层综治法治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 力量依托何在?机构、职能、服务方面的特点都是由其“先天”确定的,唯有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需要发挥主观能动、给予“后天”的保障。 司法行政,特别是其在街道的派出机构---司法所作为直接面对社会和群众开展工作的组织,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地位及作用日益显现。作为政府的组成机构,它一方面运用法律的
3、手段、依靠政策的导入履行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社区矫正等职能,促进基层组织依法治理、引导群众依法维权、调处民间矛盾纠纷、监管社区服刑对象;另一方面又借助行政的资源或联系其他的政法机关进行普法宣传、安置帮教等,促进法治建设,在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及矛盾纠纷的产生。从作用发挥上来看,司法行政(尤其是人民调解职能)更像是搭建在民间、行政和司法之间的桥梁纽带,可以有效促进政府与群众的交流沟通,既“司法又行政”的司法行政职能定位,高度契合了我国法治社会阶段性发展特点要求。 结合上述职能定位分析,从理论上来说,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应当兼具两方面的素能,通晓法律、了解政策,善做群众工作,融会贯通以
4、游刃有余,反之,则可能难行“司法”之实了。从实践来看,工作领先、业绩显著的基层单位也一定拥有一支专业强素质高的司法行政队伍。 二、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存在的问题 较之于不断拓展的工作职能来说,目前,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的实际状况却是令人堪忧。人员数量少,流动性大,特别是专业性欠缺削弱了部门职能的法律优势。 表现一,影响矛盾纠纷的处理能力和水平。司法所直接担当或参与街道的涉法事务处理,尤其是遇突发群体性事件时,往往和派出所一样,都是第一时间到现场参与稳控处置的。日常如信访案件的矛盾调处、征地拆迁环境治理过程可能涉及的家庭财产分割、相邻关系的处置等等,都是司法所的工作内容。但因法律素养不够
5、,尤其是遇复杂法律关系时,分析处置的能力和水平就会有所局限。 表现二,影响社区矫正等刑罚执行的效果。因为缺乏刑法刑诉法相关的法律知识,在实施矫正环节中,多表现为“简单执法”,如在接受材料环节有些入矫的法律文书存在瑕疵,或缓刑考验期限计算错误的等等,司法所人员不能及时发现、纠错,只能是机械执行。在与政法相关部门工作联系时,存在法言法语不熟悉、难沟通,大多处于机械执法、被动开展矫正的局面,缺少能动性。 表现三,影响在基层依法治理环节中的作用发挥。为街、居提供及时便利的法律服务为司法所促进基层依法治理的有效手段。尤其是在90年代初期,全社会的法律人才都很稀缺,更别说是街镇了,当时的很多
6、司法所人员同时具备法律工资格,在街镇是主要领导、群众干部广泛认可的法律顾问。现在的形势变了,街道的很多领导都接受过法律教育、具有法律常识,反而是大多司法所人员不具备系统法律知识,难为“顾问”、丧失了专业优势。 反思原因,主要有三个问题没有解决好:一是进人关、二是稳定关、三是再教育关。这一系列问题极大削弱了司法所在促进基层矛盾化解、依法治理等方面的作用发挥,也成为全区司法行政工作中的短板,亟待解决。 三、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建议对策 对于司法所人员的专业性要求有过不少的讨论。一说,不需要,专业的事请专业的人来做,法律事务可以聘请律师、法律顾问来做,司法所只需做好沟通联系及一般性事
7、务。还有一说,认为必须要。司法所自身的职能就有专业性的要求,这是职业特征。司法所人员应当追随法治社会前进的步伐,不断提高专业素养水平。本人赞同后一种观点。司法所是司法局在街道的派出机构,其工作人员是辖区的纠纷调解员、法制宣传员、法律服务者、矫正执行者、安置帮教者,是基层社会稳定的维护者、公平正义的捍卫者、依法治理的促进者,唯有高标准的专业素质保障才能担负起这一重任。 笔者以为,当前要重点抓好三个方面来提升专业水平: (一)坚持用人标准,充实司法所专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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