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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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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二道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募集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大会的通知第五节股东大会提案第六节股东大会决议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三节董事会决议第六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三节监事会决议第七章高级管理层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第九章通知与公告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十二章附则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春二道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
2、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更好地服务“三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参照《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本行注册中文全称为:长春二道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春二道农商村镇银行”)本行英文全称:CHANGCHUNERDAORURALCOMMERCIALCOUNTYBANKCO.,LTD.(英文简称:
3、CHANGCHUNERDAORURALCOMMERCIALCOUNTYBANK)本行注册地址: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与公平路交汇上东国际商铺,邮政编码:130000。第三条本行是由自然人和企业法人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金融机构。第四条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行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第五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第六条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
4、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第九条本行不为任何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第十条本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本行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长、行长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任职资格。第十二条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
5、》、《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9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第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本行,本行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二条本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本行根据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在行长领
6、导下,根据授权实施管理和经营。第一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条本行的经营宗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自主开展各项银行业务,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农村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扎根农村、面向农业、服务农民”,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第四条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第五条本行可下设分支机构。本行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第六条本行应当建立健全存款、贷款、结算等各项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薪酬与本行效益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约束机制。第
7、七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本行的经营范围是:(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从事同业拆借;(六)从事银行卡业务;(七)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九)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二章股份29第一节股份募集第一条本行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第二条本行根据资本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全部为投资股。本行股东应当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的条件。本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也不得抽
8、回股本。第三条本行股份的认购和股东权利的行使,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本行募集的股本为实缴货币资金,且一次足额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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