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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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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国考申论热点:科学立法【背景链接】我国法治建设已有30多年的历史,如果说过去30多年逐步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那么在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后,目前更为关键的是如何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也就是科学立法的问题。在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全文中再次强调,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权威论述]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习近平要把法律放在神圣的位置,
2、任何人、办任何事,都不能超越法律的权限,我们要用法治精神来建设现代经济、现代社会、现代政府。——李克强【标准表述】一、科学立法的基本含义所谓科学立法是指立法过程中必须以符合法律所调整事态的客观规律作为价值判断,并使法律规范严格地与其规制的事项保持最大限度的和谐,法律的制定过程尽可能满足法律赖以存在的内外在条件。此定义表明科学立法要符合它的内在条件,即与其规制的事项保持契合,立法要与外在条件保持一致,是各种内在与外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例子]事实上,有许多生动的事例可以说明法律、规则、制度的好坏。比如2013年年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的劳动教养制度,虽然历史上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已不能适应
3、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与公民权利保障的需要,成为不好的制度,因此它的废除深得人心。再往前追溯一点,2011年国务院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替代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通过《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取代原来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都是因为原有的制度不合理。当然,也有相当多令人称道的制度安排。比如2013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旅游法后,人们用“恼人的购物少了”直观评价这部法律的实施效果,实际表达了对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立法主旨的赞许。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通过网络等远程购物的消费者反悔权,消费者
4、可以7日内无任何理由退货。新出台的特种设备安全法将电梯和大型娱乐设施都纳入其中,修改后的商标法在申请方式上确立了电子申请的法律地位,等等。近来,无论是新制定的法律,还是修改后的法律,都明显更贴近人们生活,更符合客观实际需要。二、正确认识法律与规律的关系讨论科学立法问题,就不能回避法律与规律之间的关系。现实中,这主要有两种倾向。一是强调法律的国家意志性而否定它的规律性。二是将法律与规律性等同起来,强调法律的规律性而否定它的国家意志性。这些年来,后一种倾向似乎更为突出。过去我们强调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在经济领域中造成了违背经济规律的恶果,足以引起教训。还市场经济法律以其客观自身规律的本性,
5、这是市场经济法律的第一要义。而把法律看作是客观自身规律表现的观念,就体现了罗马法中自然法的精神。其实,不能简单地说,法律就是(客观)规律。法律作为主观范畴(具有客观性的内容),客观规律作为客观范畴,二者在产生的原理、存在的形态等方面都有重要区别。一是两者的特性不同。首先,规律是事物的内在的客观必然性的表现,它本身包括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而社会规律还可继续划分,比如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三大规律: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自然规律是自然现象自发地、盲目地发生作用的,而社会规律则始终存在着人的目的与意识的参与,法律一定要通过人而发生作用,人要守法,也要有人去执法司法,所
6、谓“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是有关自然、生态等方面的法律,所调整的也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不是人与自然(包括动物)的关系。比如,饲养的动物(猫、狗、甚至藏獒)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所惩罚的也不是猫、狗、藏獒等本身,而是它的主人(或管理人)。其次,法律不仅有客观性(物质制约性),还有主观性(国家意志性)。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它本身是人类的创造物,是人类把法律发明创造出来以体现一定的理想、价值。换句话说,法律是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人们解决纠纷的手段、工具或技术装置,也是人们价值观的一种载体。法律是人类的创作,是属于主观世界的,具有主观性和能动
7、作用。法律绝不只是反映社会现实的被动物,它具有创构、建设和生成的作用。规律是一种客观存在,它只能被发现(不是发明),既不能被创立也不能被消灭,不因人的喜好和意志而转移。它是“在事后作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自然必然性起着作用”。法律是可以依社会的发展变化而进行“废”、“改”、“立”的。它是人们主观能动性的结果或表现,是“预先地、有计划地起作用”。二是两者的作用范围和强度不同。首先,二者作用的范围不尽相同。尽管自然规律与社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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