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视角看我国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原因

法理学视角看我国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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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视角看我国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原因法理学视角看我国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原因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的方式来逼取口供的行为。在刑事案件中,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临不可预期的肉体的痛苦与违背自己意志的供述之间进行选择时,更易倾向于选择后者。刑讯逼供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因此,很多国家都出台法律、政策以防止刑讯逼供。当前预防刑讯逼供的制度在.L.许多西方国家已经得到确立,并取得相对理想的效果。而我国,虽然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已经建立了相关法律制度,如《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

2、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另外,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也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预防的效果不甚理想,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长期困扰司法界无法得到解决,因刑讯逼供而造成的冤假错案时有耳闻,如杜陪武案、佘祥林案等,这些案件的出现对

3、当事人和司法系统造成极大的伤害和负面影响,因此引起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和高度重视。如何消除中国司法领域里的这个顽症?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作了不少探讨。笔者试图从法理学角度探讨刑讯逼供的成因,为构建公正合理的法律制度和稳定和谐的社会而努力。  一、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工具论意识的影响  在中国传统的人治社会中,中国法律的主要任务是社会控制,法律最主要的功能就是打击犯罪,维护政权稳定。统治者对司法程序和人权漠然视之,法律从来没有被用做保护个人权利的工具,只是统治者用以控制社会的一种工具。从周一直到明清,形成了定罪量刑,处罚轻重全凭口供和无供不录案为基调和

4、原则的封建司法传统,从而使刑讯逼供成为古代合法审判、定罪的一种重要手段。在案狱诉讼中,作为王权代表的审案者的审判是否成功的主要标志就是诉讼当事人是否服,而为了这个目的,刑讯逼供必不可少。不仅对被告实行刑讯逼供,而且对证人也不例外。在封建社会,从立法上就确定了司法工作人员拥有可以对犯人行使刑讯逼供的特权,由于该特权的行驶被赋予惩恶扬善的正义色彩,从而使这种特权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逐渐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并加以肯定而保留下来,并在长期的潜移默化中使之成为一种习惯或具有倾向性的社会行为方式,致使从底层社会到政府官吏已普遍从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念上接受了刑

5、讯逼供具有正当性的思想,认为刑讯逼供对于贯彻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政权有积极作用。于是,刑讯逼供具有正当性的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成为人们根深蒂固的思想观念。时至今日,在许多政府官员眼中,法律仍然是自己手中随心所用的工具,仍被看作是社会治理的多种手段中的一种,为一定的政治目的服务,而不是把法律当成最权威及最庄严的准则加以遵循。  二、有罪推定思想和职业法律意识欠缺的影响  有罪推定的基本含义是指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都被假定为有罪,可以不经其他司法程序而将其直接宣告有罪或作为罪犯对待;或者虽经司法程序才能够将刑事被告宣告有罪,但这种司法程序是以假定

6、被告人有罪而设有的。也就是说一个人一旦被控有罪,司法官员首先先入为主的假定其是有罪之人,然后才展开相应的司法活动。我国长期以来贯彻的都是有罪推定的理念。虽然我国在1997年《刑事诉讼法》第12条确定了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并且对诉讼活动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的称谓在法律规定里加以区别和确认,而不是一律使用罪犯的提法。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改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改称为被告人、在有罪判决生效后才称为罪犯。但实务中仍然以对待罪犯的方法对待犯罪嫌疑人的现象却没有杜绝。由于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经

7、过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和人民法院的审理后都被认定为有罪,无罪的裁判占的比重不大。这样在有罪推定思想的指引下,刑事侦查人员往往凭自己的认识和判断要求犯罪嫌疑人做出符合自己判断的供述。对犯罪嫌疑人像对待罪犯那样处以刑罚超期羁押、刑讯逼供也就被长期在一定的空间保存下来。  刑事侦查人员职业法律意识的欠缺是有罪推定得以存在的原因之一。与非职业的法律意识相比,专业化是职业法律意识的重要特征,它更强调意识主体对法律和事实的忠诚,严格从法律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并力求克制自己的感情好恶和排除社会干扰,不是用低级的法律意识即法律心理来支配自己的行为,而是用高级的法律

8、意识即法律思想体系来指导自己的行为。也就是说,刑事侦查人员在职能活动中不仅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在尊重并保障人权的同时,也要时刻清楚地认识到自身行为的目的,跳出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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