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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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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道路运输驾驶员网络远程继续教育系统备案制度第一条为推进全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建设,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规范道路运输驾驶员网络远程继续教育系统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网络远程继续教育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指能够实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通过在线继续教育学习、评测和计时、评价及记录学习过程信息等功能,并与全省运政管理系统
2、进行对接,实现信息交互的网络远程教育系统。第三条在我省开展道路运输驾驶员网络远程继续教育系统实行“一系统、一备案、一服务”的备案要求,即一个系统只允许备案一次,并由开发商本身或一家授权运营服务商提供服务。第四条系统备案内容和技术要求:(一)拥有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的权属;-10-(二)课件内容和课时设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要求,不得随意缩短学时;网络课程应根据内容需求合理采用文本、图片、音频、视频、动画等表现形式,与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知识点内容密切相关,并设有巩固
3、和检验教育效果的复习题,复习范围涵盖所有教育内容。根据学时和内容制作不同的网络多媒体课件,课件时长不少于该类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学时的70%,其中,情景动画、视频课件时长占课件时长的50%以上;(三)网络课程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后,相关的课程内容应在三个月内及时更新、完善;(四)系统具备有效身份识别功能,确保通过网络参加学习的从业人员身份真实有效,能够实现教育提示、自动计时(记录教育日期、时间、内容)的管理功能,能够提供手机、电脑等多终端学习方式,方便学员学习的服务功
4、能;(五)系统数据符合青海省道路运政业务管理系统要求,并实现数据对接上传;(六)系统运营商应设有技术支持和服务机构,并提供7×24小时服务电话,设有专职维护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并提供其他与其网络远程教育相适应的服务;(七)系统应能存储学习者基本信息、在线学习记录信息等,数据保存不少于两年;信息数据应具备可追溯性。第五条拟在青海省内开展道路运输驾驶员网络远程继续教育系统推广应用的,在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青海省道路运输驾驶员网络远程继续教育系统备案表》(附件1);-10-(二)系统开发商营业
5、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开发商授权运营服务商进行系统备案的,还需提供开发商授权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系统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四)系统运营单位的ICP网站备案证明复印件;(五)系统管理及服务功能介绍及操作说明;(六)系统课件内容及题库设置符合《继续教育大纲》要求的说明;(七)服务机构本地办公场所证明及系统技术维护人员信息;(八)《青海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网络远程继续教育系统服务承诺书》(附件2)。第六条系统备案流程:(一)符合系统备案条件要求,备案
6、材料齐全、完整的,省运管局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二)受理备案后,省运管局组织人员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在青海省道路运输在线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投诉反映的,系统运营商要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不能说明情况的,不予备案。备案资料不予退回;(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在青海省道路运输在线网站公布。第七条系统备案受理时间原则上为每年两次。上半年受理时
7、间为4月1日至4月30日,下半年受理时间为9月1日至9月30日。-10-第八条系统备案有效期为3年。通过备案的系统应按照相关要求和承诺做好服务工作。有效期内正常开展业务遵守服务承诺,无服务质量投诉的,有效期满后正常延续。第九条通过备案的远程网络继续教育运营商应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查询及监管账号和密码,方便管理部门随机按时间、所属企业、不同地区等条件查询和统计报名人数、已完成学习人数、在线学习人数等信息。第十条各市州运管处应督促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选取省局备案公示的网络远程继续教育系统,开展
8、当地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不得再以任何形式组织重复开展网络远程继续教育继续系统评审和备案工作。第十一条省运管局应根据网络远程继续教育占继续教育培训市场份额比例的实际情况,适时发布道路运输驾驶员网络远程继续教育系统市场供求信息,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促进培训资源合理配置。第十二条各市州运管处应加强辖区系统内应用的监管,对不正当竞争、培训记录弄虚作假、违反服务承诺的系统运营商,应及时取证并上报省运管局。第十三条在系统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或在系统服务过程中违反服务承诺、学时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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