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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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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租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 供地产代理与租客用 本表格由地产代理监管局按《地产代理条例》订明 一般注意事项:请仔细阅读本协议并按指示填写。如你不明白本协议内的任何字句,请要求代理解释。如你不明白或不同意代理的解释,则最佳的做法是在签署本协议前咨询你的律师。 备注:凡本协议内的任何字句尾随有括号的数字(例如(1)),请立即参阅本协议附表5相同编号的 香港身分证号码:(如适用的话)签署人的姓名或名称及牌照号码: 如租客是一间公司,请述明: 签署人的姓名或名称:签署人的职位:代理的营业详情说明书号码: 租
2、客的商业登记证号码: 号码: 号码: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 日期: 日期: [注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必须立即给予租客一份经签署的本协议的正本或副本。] 附表1 物业 物业视察日期(如租客同意不视察物业,请指明)租客放弃收取出租资料表格的权利(请于适当的方格内划上“×”号)代理关系(请于适当的方格内划上“√”号,并删去不适用者)业主所须支付的佣金(如适用的话)的数额或收费率租客所须支付的佣金的数额或收费率租客的签署* (a)是否
3、单边代理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b)是否单边代理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c)是否单边代理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d)是否单边代理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e)是否单边代理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f)是否单边代理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g)是否单边代理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h)是否单边代理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i)是否单边代理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租客必须就所列的每项物业分别签署。 附表2 代理的责任 代理
4、须- (a)为租客取得关于物业的资料; (b)因应租客的要求安排租客视察物业; (c)进行商议,并按租客的指示向物业的业主提交所有要约;及 (d)协助租客与业主就任何一项或多于一项物业订立具约束力的租契。 附表3 租客须支付的佣金 1.除本附表第2及5条另有规定外,如租客在有效期内经由代理与业主就一项或多于一项物业订立具约束力的租契,则租客须于: (8)签署租契时, (8)租契指明的租赁期开始时, 向代理支付佣金。 2.除本附表第3条另有规定外,如非因租客犯错而令该具约束力的租契未能如期起租
5、,则租客没有责任向代理支付任何佣金。在此情况下,如租客已支付佣金,则代理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由起租日期起计的5个工作日)将佣金连同利息/不连同利息(1)退还予租客。 3.如租客与业主非基于租契的条文而共同取消该具约束力的租契,则租客须于取消该租契时向代理支付佣金。 4.如代理为承租任何一项或多于一项物业的目的而与其它地产代理合作,则租客无须向该等其它地产代理支付任何佣金。 5.除本附表第2、3及4条另有规定外,如租客或租客的配偶、任何代名人、未经披露身分的主事人或代理人在有效期内(不论是否透过代理),与
6、任何一项或多于一项物业的业主订立具约束力的租契,则租客须就代理就有关物业而提供的服务向代理支付佣金。 附表4 对物业所拥有的权益 按照本协议第5条,就一项或多于一项物业所拥有的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的详情如下 〖1〗〖2〗〖3〗 附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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