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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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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人大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安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2006年8月31日安仁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6月30日安仁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办理工作,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后,对会议要求需要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用
2、审议意见的方式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第三条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由相关工作委室负责综合整理,办公室审核,分管办公室的常委会副主任审定,事关全局的报常委会主任审定。第四条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应在闭会后十日内,以常委会文件形式,书面交有关机关办理。第五条有关机关在接到审议意见后须认真研究办理,对有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办理情况。第六条经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事项,分别由“一府两院”或受委托的办事机构负责报告。第七条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室负责了解相关机关的办理情况,并及时向主任
3、会议汇报,对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应提出处理建议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第八条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办理情况汇报,或提请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办理情况汇报。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汇报办理情况时,“一府两院”或受委托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到会汇报,并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承办机关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时,应有书面材料。县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有过半数对办理情况报告不满意时,承办机关或受委托部门应重新办理,再次报告。第九条县人大常委会可采取组织县人大代表视察、检查或委托
4、有关工作委室检查等方式,督促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视察、检查时,有关机关或受委托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汇报,提供情况、回答询问。第十条县人大常委会视其情况,适时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总结、通报。第十一条对在规定期限内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办理情况的,应当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责任人是指承办机关或受委托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和其他责任人)。对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和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由常委会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
5、检查,或提出质询,或责令辞职,或依法提出免职案、撤职案和罢免案。对其他责任人,常委会可以向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三条“一府两院”或当事人对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处理决定认为不适当时,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郴州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县人大常委会、郴州市人大常委会没有作出变更或撤销前,原决定仍然有效。“一府两院”或当事人对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
6、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安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实施办法(2006年12月12日安仁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6月30日安仁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工作,促进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更好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
7、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三条常委会各办(委)根据职能范围,于每年年底以前提出下年度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及时间的建议,报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常委会于年初审议决定当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以下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一)
8、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四)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六)上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专项视察中发现的问题;(七)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第五条常委会在制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前,常委会各工作办(委)要与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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