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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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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析贪污贿赂犯罪的新特点摘要腐败是一种公共权利因非公共性质的社会政治现象,在历史上普通存在,也因在不具有不法性质而受到遏制和惩处。本文将着重从现代贪污贿赂犯罪所呈现的特点来探讨贪污贿赂犯罪问题,以求能对国家反贪污贿赂犯罪工作有所裨益。关键词:贪污贿赂犯罪新特点前言贪污贿赂犯罪作为一种历史的社会现象,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已经存在四五千年了。由于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和社会的进步,社会财富的生产有了剩余和社会分工产生了交换的需要,随着财产私有制的出现和人们私有观念的形成,负责公共事物的人员和“官员”在进行公务活动时,利用其手中握有的广大群众委托其行使的公共权力侵犯公共
2、财产和攫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就被社会统治者阶级的法律规定为贪污贿赂犯罪,明令禁止,违者严惩不贷,以维护其统治关系。在中国上古时代初始出现的“昏、墨、贼,杀”三个最古老的罪名之“墨”罪,就是“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始罪名。其注云:“贪以败官为墨”,就是贪图公共财物,败坏官府名声的行为,构成“墨”罪,并要处以“杀”刑即死刑。“《夏书》日: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①这是它在中国原始社会末期皋陶规定的“刑罚”。 何以墨罪要处以死刑呢?概以其既攫取了公众所有的不义之财,又败坏了官府在公共大众中的声誉,威胁或破坏了统治关系,故而必置之死地而后已。以后,历朝各代统治者
3、都把贪赃枉法的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为不赦之大罪。然而奇怪的是不管历代法律是如何严刑酷罚的惩治,但是谁都没能把贪污贿赂犯罪消灭掉,反而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原因何在呢?原因就在于产生贪污贿赂犯罪的根源:财产私有制的社会根源和私有观念的个体根源不仅未能消除,而且还在不断加强和发展,就像割韭菜一样,你割掉了这一茬,它又产生了那一茬。恶性循环,层出不穷。这两年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贿赂犯罪除了传统的收钱办事之外,又有了许多新的特点。一、行贿招数有所变化高档礼品、购物卷、合作分红、代交手机费、观光旅游、吃喝娱乐和色情贿赂等,行贿招数层出不穷,且所占比例不断扩大。某直属企
4、业贿赂案件中,几乎案案都有以上内容的出现,如某厂吴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高档礼品、购物卷,吃请折合人民币高达6万多元,某供应处的魏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赠予的购物卷、代交手机费2万多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了行贿罪和受贿罪等贿赂型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最突出的一个特点是“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以及“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等,这些客观要件表明了我国法律在规定贿赂型犯罪的构成上仅要求以“财物”相贿赂,而未涉及到“色情”这个贿赂条件。所谓贿赂型犯罪,无外乎就是行贿、受贿
5、两个统一对立面。贿赂型犯罪大多数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职务行为廉洁性的约束,如禁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或禁止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或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或给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也有一小部分是对公司、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妨害管理秩序的行为的约束,如
6、禁止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或给予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从犯罪的构成形式来看,除去主体和主观要件不必多谈之外,色情贿赂已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廉洁性造成了实际的侵害,色情作为一种无形“财产”直接表现为贿赂型犯罪的客观要件。色情可以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一种利益让权力者享用,既而“获益者”贪婪地如毒蛇般吮吸着国家的、集体的、他人的权益,直至中饱私囊
7、,败了我们的执法者,也败了我们的国家。贿赂型犯罪始终与财物挂着钩。财物分为财和物,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财物实为有形之财、物。其实,物之分有形和无形,色情作为无形之物(一种利益性质)与直观的金银珠宝在贿赂中有着同等的作用。有时色情可以超越金钱之力使“获益者”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无言的沉默比有声的对抗更可怕!”就是这个道理。 国外有许多国家对色情贿赂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下来。美国将“非财产利益”作为贿赂犯罪的一项内容,该国的(刑法》、《反歧视法》均将色情贿赂(性服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我国香港特区廉政公署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如(防
8、止贿赂条例》中第四章[贿赂]一节中第一条就规定了贿赂是一种犯罪,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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