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释道德法律化的新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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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阐释道德法律化的新深思道德法律化的新深思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道德法律化的新深思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道德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为了提升人们的道德素质,推动社会的有序发展,社会有必要将一些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即道德法律化。法律与道德内容上的同源与功能上的互补也为此提供了可能,但道德法律化应有一个适用的范围:能够法律化的道德只能是作为由所有社会成员通过商谈达成的普遍共识且是符合社会需要的那些基本道德。  关键词道德法律道德法律化商谈  A1007—1539(2012)04—0135—04  作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行

2、为规范,法律与道德两者互相作用、彼此支持,维系着社会的存活和发展。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是法哲学领域的重要议题,也是目前社会生活实践中讨论的热门话题。法律和道德看似泾渭分明,道德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法律则属于社会制度的范畴;道德涉及人的思想和情感,旨在完善人的个体品格,而法律则只涉及人的外在行为,调整个体和个体之间、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但二者又有相互交叉重合且形式上相互转化的密切关系。当前我国处在一个社会大变革、大发展的转型时期,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的冲撞、人际关系的冷漠,导致了道德关系的复杂化和道德观念的多样化,从而引发道德困惑、道德

3、冲突甚至道德危机。此时,用法律来规制和引领人们的行为便成为一个不得不考虑的现实理由。但是,法律的强制执行势必对个体自由形成限制。所以法律的强制必须有充足的理由,道德的法律化必须得到有力的辩护。  一、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一)道德自身的非完满性与现实需求间的矛盾决定了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  道德认知与行为动机的不确定性以及因制度保障的缺位所引发的约束力的弱化,造成了道德自身的非完满性,故道德法律化是必要的。当前,随着人际关系的社会化、利益追求的多样化和价值观念的复杂化,无论是道德观念的差异还是冲突都超越了传统德性所能掌控的限度。熟人

4、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化,共同体一德性本位社会向个体一权利本位社会的转变,均加大了人们对道德规范的认知达成共识的难度。在传统熟人社会里,人们迫于在熟人面前担心“丢面子”的压力而遵循道德规范,对于一些道德规范的理解容易达成共识,对行为的后果也易于得到预期。然而一旦身处陌生的环境,同素不相识的人打交道,羞耻感便不再奏效,道德的软约束在那些缺乏道德自觉和良心沦丧的人面前就变得无能为力了。另外,道德规范本身难以做定量分析,在应用范围和程度上带有一定的模糊性。这种模糊性会给个人把握规范和指导行为选择带来不确定性。而法律的特点则在于注重行为本身,其规范具

5、体明确,其实施有权力组织的保障,从而解除了行为者的认知负担。显然,从法律的生成来看,法律担当着弥补道德软弱性的重任,这就是为什么现代社会特别强调法律秩序的根本缘由所在,也是现代转向一种傍依和化归于法律、寻求普遍合理的强制性行为规范的思维理路之主因。“当道德自身对应受保障的利益无法维持,则就会诉求于法律形式,致使相关的道德理念和原则融入法律。”正如哈贝马斯所言,道德的软弱性不能通过回到传统来克服,它需要有一种既与道德规范相联系,又能克服道德规范之不足的法律规范来弥补。比如“知恩图报”、“诚实守信”和“拾金不昧”本来是道德义务,但必要时应成为法

6、律义务,故《物权法》第112条明确规定:“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总之,当道德的效能不尽如人意时,把道德的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制的情形就会出现,中外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的实践已毫无例外地证明了这一点。  (二)道德与法律内容上的同源性与差异性、功能上的相互渗透与补充使道德法律化成为可能  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构成了道德法律化的基本前

7、提。从法律的起源看,法律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国家法的过程。在氏族公社的传统习惯中本身就蕴含着道德精神,伴随着法的发展这种道德精神便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化与形式化。哈贝马斯认为,现代法律从来就不是只有形式而无道德,宪法原则和许多其他法律的原则就“既具有法律性质,也具有道德性质”。法律从产生之日起就深刻地体现着道德的精神和要求,同时二者在功能上又是“交叉渗透”的,他们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人道、人权,这些既是法律的基本准则,同时又属于道德的价值范畴。对任何一个社会来说,维持其秩序的基本道德规范往往被立法者赋予了法律强制力,正如博登海默

8、所指出的,“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当原则,在所有的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的约束力的增强,当然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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