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婚约财产纠纷应尊重民事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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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理婚约财产纠纷应尊重民事习惯  婚约并非婚姻契约,而是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男女预约①,订立婚约,收送聘礼(彩礼)作为结婚前奏在许多国家都是普遍的民事习惯,在我国更是根深蒂固,在漫长的古代法制过程中一直受到尊祟和保护。“六礼”作为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始于西周,直至清未为历代所沿用,现在的婚约、聘礼基本上是“六礼”中“纳吉”、“纳征”、“请期”的沿续。虽然婚约在今天对当事人已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但仍然广泛存在,因解除婚约引发的财产争议在人口众多、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大量发生,一直是基层民事审判的常见案件类型。更值得注意的是,近年

2、来在发达地区由于私人财富的快速增加,巨额婚约财产纠纷也时有发生。婚约财产纠纷历来不是民法研究的重点,也不是社会热点,很少见有理论总结。由于司法标准不统一,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甚至同一法官对情形相似的案件处理结果往往大相径庭,随意性很大,有的法院以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形式出台了一些倾向性意见,大致确定了返还财产的比例,但是由于没有进行深入具体的理论分析,这些意见适用于个案时往往造成明显的不合理,反而成效法官自由裁量的束缚。因此,这个不是热点的领域倒成了当事人反映司法不公的高发区,加上此类案件数量较大,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利益,对基层法院、法

3、庭的公正性评价已经产生不利影响,这使我们不得不对如公平合理地解决此类纠纷给予必要的关注。  对离婚时双方在婚约期间的财产往来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已有规定,但对解除婚约时双方因婚约产生的财产关系如何处理,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一般适用《婚姻法》第3条“不得借婚姻索取财产”或有关赠与的规定,但许多案件适用此条并不恰当,在此,有必要对婚约财产纠纷的法律性质作简略分析。婚约财产纠纷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债的争议,一方当事人享有返还财物请求权,另一方有对应的抗辨权,(为

4、便于表述,称在诉讼中享有请求返还财物权利的一方为权利方,另一方为义务方)。婚约财产纠纷属何种性质的债,应区别情况认定: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一方当事人借助优势地位而不是仅仅依风俗习惯胁迫或欺诈另一方交付一定的财产,方可订立婚约或缔结婚姻,该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也可理解为广义的侵权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侵权行为之债,其法律后果当然是视情形返还全部或大部份财产,不能返还的应赔偿损失;基于婚约关系发生的赠与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不形成债的关系,赠与行为完成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消失,赠与方没有要求对方返还财产的

5、实体权利。上述两种情况法律关系明确,处理起来应无争议,但实践中有明显索取或赠与情节的情况较少见,通常是婚约当事人或其亲属参照当时当地“行情”和自身情况,经过来回数次“要约”、“反要约”确定彩礼数额,形成合意,难以区分是索取还是赠与,对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何种财产关系,如何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存在一定的分岐,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认为在此情况下,应通过细致考察具体情节来确定到底是“索取”还是“赠与”,如果是权利方主动表示赠送一定财物,对方没有异议,则可认为是“赠与”,如果义务方首先开出条件,权利方被动接受,则可认定为“索取”,

6、两种认定分别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赠与的规定和《婚姻法》关于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  二是有人认为“赠与”、“索取”难以确定时,应以“赠与”论,理由是主张按“索取”处理的权利方负有举证责任,既然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是“索取”,则可推定为“赠与”,由权利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赠与行为已经依法成立后,要求返还彩礼于法无据,依照《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的规定,应驳回权利方要求返还财产的诉请。  三是认为两者难以确定时,应以“索取”论,理由是多数情况下看似一

7、方主动向对方赠送财产,实际是迫于不良习俗不得已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法官应当凭借其社会经验,作出这样的推断,判决义务方返还财物,以体现司法对健康社会风尚的倡导,对“恶俗”的抑制。  以上三种观点差异很大,都有一定的道理,让人难以取舍,实践中采纳这三种观点的都不少,这就是婚约财产纠纷司法标准悬殊之所在。实际上这三种观点均有理论上的漏洞和操作上的缺陷,下面逐一分析:  第一种观点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看似公允,实际犯了表面化的错误,如前所述,赠收彩礼是建立、维持婚约的固有习俗,为周围群众认可,婚约当事人遵从,属约定俗成。就象订立合同,只

8、要双方达成合意,至于订立时是哪一方要约,哪一方承诺对合同成立后的双方权利义务并不产生任何影响,此时再考察是谁首先提出婚约财产数额已无意义,不管是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还是第三方提出均不是解除婚约时确定财产关系的决定性因素。所以以“主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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