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引进企业高层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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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郴州市引进企业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根据《郴州市引进企业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郴办发〔2017〕1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引进人才,是指从市外引进到郴州市成立创新研究所、工作站、孵化器、企业等实体进行自主创业、科技创新或者到市内企业从事技术研究、企业管理、科技创新等方面工作,并经评价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第三条  引进人才服务保障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分级负

2、责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党委组织部门牵头,编制、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人社、房产、农业、卫生计生、旅游、城管、园区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第二章  评价认定第四条  建立引进企业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市委人才办(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社局等部门及行业协会、用人企业、相关专家等组成。市委人才办(市委组织部)负责联席会议的召集工作;市科技局负责认定材料的复审、汇总等工作。第五条  来郴创业或与所在企业签署不低于3年服务协议的全职引进人才,凡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自愿

3、提出申报,也可由所在企业推荐申报。第六条  人才评价认定程序:(一)申报。引进人才本人填写《郴州市引进企业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申请表》,经所在企业同意后分别向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郴州经济开发区或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报推荐时需提供下列资料:1.《郴州市引进企业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企业负责人和本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3.社会保险企业参保证明、个人参保证明(离退休人才、外籍人才可不提供);4.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属创业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和半年(含)

4、以上完税证明;5.最高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以及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如荣誉证书、任职证明等。其中,取得国外院校和港、澳、台地区院校颁发的学位人员,须分别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证书》或《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6.其他根据需要提供的材料。(二)初审。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郴州经济开发区或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引进人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统一报市科技局复审。其中,县市区引进人才须报经县市区委人才

5、办(组织部)同意。(三)复审。市科技局对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集中复审。未通过的,将结果反馈给申报企业。对于无法确定的特殊情形,提请联席会议研究,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形成拟认定人员名单。(四)审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拟认定人员名单进行审定,确定拟入选人员名单。(五)公示。拟入选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局纳入郴州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管理,并将认定结果反馈给申报企业。第七条  申报材料常年受理,原则上每年6月份、12月

6、份分别组织一次集中评价认定工作。第三章  林邑人才卡第八条  引进人才经评价认定后,根据认定层次分别发放A、B、C类《林邑人才卡》,作为享受优惠政策待遇的凭证。引进人才同时符合多个层次认定标准的,按照最高标准认定。第九条  《林邑人才卡》仅限本人在郴州市辖区内使用,主要载明引进人才姓名、性别、身份证(或护照)号码、工作单位,以及认定层次、有效期、发证机关、证件编号等基本内容,并附证件照。第十条  市科技局具体负责《林邑人才卡》的制作发放和日常管理。第十一条  《林邑人才卡》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

7、满需续办的,由用人企业在有效期满一个月内到市科技局续办新卡。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林邑人才卡》遗失的,应及时向所在企业报告。引进人才所在企业应在接到报告5个工作日内到市科技局申请补办手续。第四章  住房政策第十三条  住房保障。住房保障由企业所在园区负责。园区内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申请保障住房时,须填报《郴州市引进企业高层次人才个人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所在企业同意后,连同《林邑人才卡》及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一并报所在园区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确因特殊情况不能落实的,应

8、及时向引进人才说明原因。第十四条  住房补贴。引进人才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未购房且未享受保障住房的,三年内可享受租房补贴;引进人才在郴工作满三年后并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可申领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由房产部门统筹协调。其中,属于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郴州经济开发区、北湖区、苏仙区(以下简称两园两区)企业引进人才的,由市房产局统筹协调;属于其他县市企业引进人才的,由所在县市房产部门负责。办理流程为:(一)申报。住房补贴实行半年一报制度,每年6月份和12月份为申请集中受理时间。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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