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对当前法院调解模式的问题分析及优化建议

[法律资料]对当前法院调解模式的问题分析及优化建议

ID:23743784

大小:87.5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8-11-10

[法律资料]对当前法院调解模式的问题分析及优化建议_第1页
[法律资料]对当前法院调解模式的问题分析及优化建议_第2页
[法律资料]对当前法院调解模式的问题分析及优化建议_第3页
[法律资料]对当前法院调解模式的问题分析及优化建议_第4页
[法律资料]对当前法院调解模式的问题分析及优化建议_第5页
资源描述:

《[法律资料]对当前法院调解模式的问题分析及优化建议》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对当前法院调解模式的问题分析及优化建议  一、东方经验——我国现行的法院调解制度  (一)法院调解概念的界定  法院调解,被西方国家誉为纠纷解决的“东方经验”,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过程中,法官通过劝说、斡旋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就纠纷处理达成共识,并在合意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审判人员居于主导地位,对调解过程起指挥、主持和监督的作用。在我国,法院调解以解决民事纠纷为目的,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基本模式之一,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具体体

2、现。  (二)法院调解与审判裁断的根本区别  决定权掌握在何方手中,是法院调解与审判裁断的根本区别。在法院调解中,调解协议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产生,当事人保有对调解接受与否的最终决定权;在审判裁断中,这种对结果的最终决定权却被完全转移到了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手中。相较于审判裁断,法院调解使当事人不必依附或服从于法定标准或其他的外界的权威意见,独自享有对纠纷处理的控制和决策权。  (三)法院调解的优越性11  1、对于当事人而言。法院调解中,当事人享有对调解协议内容的自主选择权,相较于审判,具有更多参

3、与司法程序的机会和更大的意思自治空间。基于当事人合意的调解协议,能够最大限度地接近当事人的期望值。同时,调解书具有等同于生效判决的效力,却不像判决需经严格的程序和漫长的等待才能得出结果,符合当事人对效率价值追求。  2、对于法院而言。相对有限的司法资源与群众日益高涨的诉讼需求的矛盾日益凸显,持续递增的案件数量使得各级法院不堪重负。相较于审判,法院调解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司法资源的投入。法院调解的最终性和自愿性,有助于提升案件的执行率,减少了当事人申请再审抑或上访的可能,增强当事人对法院的信赖和认同。  

4、3、对社会而言。法院调解降低了当事人双方的对抗性,使双方能够较为理性地权衡利弊,以协商的方式化解矛盾。在外在程序上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还能够从实体和心理等更深层次上化解矛盾,有助于维护经济的和谐稳定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4、对立法而言。法律固有的滞后性,使立法工作的步伐很难跟上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尤其对于部分立法规定较为抽象,缺乏具体标准和明确适用条件的问题,以审判方式处理往往相对棘手,而法院调解则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促使当事人达成最契合当事人意愿的调解协议。  二、缺陷和弊端——影响制约法院

5、调解的因素  不可否认,法院调解具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无可比拟的优越性。然而,在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大背景下,法院调解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弊端,具体体现为以下方面:  (一)制度设计上的缺陷11  1、对法院调解欠缺程序性的规定。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于法院调解如何启动,启动后按照何种程序进行,调解的次数及期限等程序性问题,均未作系统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调解规定》)也仅就调解时间的适用问题做了简短说明。实践中,法院调解的程序适用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尴尬

6、局面。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缺少必要的程序性规定,势必会使法院调解因欠缺必要的引导和约束,如同脱缰野马一般肆意横行。  2、对法院调解欠缺有效的监督制约。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具有不可上诉性。只有当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时,当事人才可以申请再审。即便有法官违反程序性规则而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情形出现,当事人不能上诉,检察院也不能抗诉[10]。当事人除了拒绝调解和拒收调解书外,没有其他可以救济的途径。尽管《民事诉讼法》

7、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但实践中,要当事人证明自己亲自签署的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可谓难于登天。  3、过分强调“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一方面,该原则规定调解无论何时进行,都必须分清是非。对于庭审过程中抑或庭审后的调解而言,经历证据质证的过程后,无可厚非。对于庭前调解而言,显

8、得过于苛刻,是对调解和审判前提的混淆。与此同时,“查清事实、分清是非”须经过严格的证据交换,当庭的反复质证,往往耗费大量时间、财富,使调解的纠纷解决效率大大降低,丧失其固有的价值。11  4、对法院调解的公开与否规定不当。实践中,法院调解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法院一般都是根据案件在审理时是否需要公开,来判断在调解时是否需要公开,除当事人申请外,一律予以公开[11]。设置“审判公开”的初衷是用以监督法院的司法行为,防止法官暗箱操作,但法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