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五难”调查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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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五难”调查及对策发布时间:2007-06-0817:22:20  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五难”调查及对策发布时间:2007-06-0817:22:20  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五难”调查及对策发布时间:2007-06-0817:22:20  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五难”调查及对策发布时间:2007-06-0817:22:20缺席判决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仍不中止案件的审理,法院对一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审核证据,并对不出庭当事人提供的诉讼材料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判决的诉讼行为。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缺席审

2、理最常见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被告处于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缺席开庭;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开庭。不容否认,缺席判决,对解除那些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审理缺席离婚案件时出现的困难亦不容忽视。笔者对被告处于下落不明而缺席审理的情形出现的困难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一些肤浅的对策。一、审理缺席离婚案件出现的五个难点1、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认定难。缺席审理时,由于被告未到庭,法官不能通过听取双方的陈述、辩论并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夸大其词,甚至杜撰一些不实的事实来证明

3、夫妻感情不和,法官仅凭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确实难以判断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原告闭某与被告雷某(女)离婚纠纷一案,闭某诉称雷某长期外出,与第三者有不正当的关系,不履行夫妻义务多年,对家庭亦不尽义务,遂请求离婚。本院在对雷某是否下落不明向当地基层组织进行调查时得知,事实是闭某嫌弃雷某不能为其生育男孩而打骂雷某,雷某遂外出打工,不敢回家。在闭某未能提供雷某有第三者的证据的情况下,结合调查的材料,判决不准闭某与雷某离婚,而闭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2、子女抚养问题处理难。缺席审理时,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随谁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当原告

4、不同意抚养子女时,对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若判决由原告抚养,而被告又下落不明,对原告来说是不轻的负担,且对原告不公平;若判决由被告抚养,而其又下落不明,这等于一纸空文,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法院处于两难的境地。如原告蒙某(女)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夫妻共同生育二男一女,蔡某下落不明已4年,对小孩不尽抚养义务,蒙某起诉离婚,并请求二男由被告抚养,女孩由其抚养。法院根据蔡某下落不明的事实,判决准许蒙某与蔡某离婚,并判决三个孩子由蒙某抚养,蔡某每月负担500元的抚养费。判决后,蒙某丢下孩子不管,而将三个小孩交由蔡某年迈的父母

5、带养,这对小孩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3、财产状况查明难。原告提供的财产情况,可能有遗漏,因为对被告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告不知情,亦无法查清,更不能提供,在这种情况下,财产的分割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间原告所得的财产;同时可能存在虚假,因为原告为了达到多得财产的目的,可能隐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这种情形如果涉及的财产多、数额大,当被告一旦重新出现,新的财产分割纷争必起无疑。如李某(女)与被告蒙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因与其姑姑的女儿同居,长期在外,不敢回家,下落不明,与原告分居长达16年之久,李某要求离婚并主张分割财产。李

6、某称他们的财产有:他们结婚时被告的父母分给的结婚用房两间、占地95平方米的宅基地上已建有四间未封顶的房屋,但其未能提供有关财产使用权证明。李某主张被告父母分给的房屋两间归被告蒙某所有,占地95平方米的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归其所有。因李某不能提供财产的使用权证明,且被告不到庭无法查明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准许李某与蒙某离婚,但对财产不予分割,告知权利人可另案起诉。李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4、离婚的目的识别难。缺席判决,特别是公告送达而缺席判决的离婚案件,对解除一些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也为一些当事人为达到借假离婚而规避法律的目的,这

7、种现象不能不引起重视:有的夫妻为逃避债务,一方外出,另一方则慌称其下落不明而提出离婚;有的夫妻为规避计划生育,在女方怀孕外出躲避后,男方以女方下落不明为由提出离婚,致使离婚是假,规避法律是真。如原告莫某与被告苏某(女)离婚纠纷一案,在调查苏某是否下落不明时得知苏某曾与他人有多起债务纠纷,其在本院作为被告的债务案件就有6起之多,涉诉标的达50多万元,而莫某称苏某与他人的债务纠纷与其无关,属苏某的个人债务,但其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法院最终判决不准离婚。莫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你可能会感兴趣:浅议无履行能力案件执行的弊端如何处理刑民交叉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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